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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4〕10号

2025-03-21 18:0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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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戴彬峰(身份证号码:332************654)

址:浙江省温岭市********号

联系电话:186******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一:戴彬峰作为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木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违法事实二:戴彬峰作桂冠木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证据:

(一)由桂冠木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桂冠木业是我市辖区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工贸企业,桂冠木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由桂冠木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桂冠木业安全生产人员架构图》复印件和桂冠木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戴彬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戴彬峰是桂冠木业主要负责人。

(三)《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1号)、桂冠木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戴彬峰和桂冠木业管理生产安全相关台账的厂长助理陈富勤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戴彬峰: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

戴彬峰的1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戴彬峰的2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但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戴彬峰向我局提交申诉后,经局务会集体讨论,给予戴彬峰的2个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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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处罚及隐患曝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应急罚〔2024〕10号

    2025-03-21 18:05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被处罚个人:戴彬峰(身份证号码:332************654)

    址:浙江省温岭市********号

    联系电话:186******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一:戴彬峰作为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木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违法事实二:戴彬峰作桂冠木业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证据:

    (一)由桂冠木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桂冠木业是我市辖区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工贸企业,桂冠木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由桂冠木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桂冠木业安全生产人员架构图》复印件和桂冠木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戴彬峰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戴彬峰是桂冠木业主要负责人。

    (三)《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1号)、桂冠木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戴彬峰和桂冠木业管理生产安全相关台账的厂长助理陈富勤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戴彬峰: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4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

    戴彬峰的1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戴彬峰的2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但均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戴彬峰向我局提交申诉后,经局务会集体讨论,给予戴彬峰的2个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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