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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容县容西镇九龙工业园九龙大道18号
邮政编码:537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彬峰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22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未如实记录员工(覃思琪、杨帮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2.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证据:
(一)由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县桂冠木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容县桂冠木业是我市辖区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工贸企业,容县桂冠木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1号)、容县桂冠木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戴彬峰和容县桂冠木业管理生产安全工作相关台账的厂长助理陈富勤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容县桂冠木业:1.未如实记录员工(覃思琪、杨帮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
容县桂冠木业的第1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属一般事故隐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容县桂冠木业也以最快速度整改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教育培训类第17项的规定以及容县桂冠木业向我局提交申诉后,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对容县桂冠木业第1个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容县桂冠木业的第2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属一般事故隐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容县桂冠木业也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项的规定以及容县桂冠木业向我局提交申诉后,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对容县桂冠木业第1个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容县桂冠木业的2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被处罚单位: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容县容西镇九龙工业园九龙大道18号
邮政编码:537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彬峰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22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未如实记录员工(覃思琪、杨帮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2.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证据:
(一)由广西容县桂冠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县桂冠木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容县桂冠木业是我市辖区范围内有合法手续的工贸企业,容县桂冠木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49-1号)、容县桂冠木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戴彬峰和容县桂冠木业管理生产安全工作相关台账的厂长助理陈富勤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容县桂冠木业:1.未如实记录员工(覃思琪、杨帮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事实。
容县桂冠木业的第1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属一般事故隐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容县桂冠木业也以最快速度整改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教育培训类第17项的规定以及容县桂冠木业向我局提交申诉后,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对容县桂冠木业第1个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容县桂冠木业的第2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属一般事故隐患,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容县桂冠木业也以积极的态度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项的规定以及容县桂冠木业向我局提交申诉后,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对容县桂冠木业第1个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容县桂冠木业的2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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