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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广西鑫章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 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 邮政编码: 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辉 职务: 矿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X
违法事实:根据非煤矿山科向执法支队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2024年12月10日,执法支队和非煤矿山科有关执法人员到广西鑫章石业有限公司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利程麓建筑用花岗岩矿(以下简称鑫章公司花岗岩矿)开展核实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采场工作面南侧部分区域未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经现场勘验,高陡边坡长度为138m,高度为17.5m至33.2m不等;2.未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提前对+285m至+265m之间的部分矿体进行开采。经现场勘验,已被开采矿体南北走向68m、东西走向37m,高度20m;3.矿区中部偏东区域堆放表土,形成排土场,无设计文件,未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经现场勘验,排土场顶部标高为+255.3m,底部标高为+197.5m,垂直高度57.8m,顶部东西走向122m,南北走向27m。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三项:“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和第六项:“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的规定,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三项行为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鑫章公司花岗岩矿是我市辖区内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家矿山生产经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系陈辉。
证据二:《广西鑫章石业有限公司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利程麓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安全设施设计》(审定稿)21-29页、41-42页中“开采方法及开采顺序”、“生产规模”、“采剥工艺”、“排土场”、“采掘要素”有关章节内容表述为:设计矿山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规模18.46万立方米/年(折合48万吨/年),表土层工作台阶高度为10m,岩石层工作台阶高度为15m,矿山不设排土场。证明该公司花岗岩矿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台阶高度与设计参数不符,擅自在矿区内排土形成排土场。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4〕非煤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非煤8号)、《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现记〔2024〕48号)、《勘验笔录》(玉应急勘〔2024〕48号),陈辉和陈永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鑫章公司花岗岩矿三项行为属实。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执法视频,现场执法照片,证明鑫章公司花岗岩矿三项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裁量细则序号第25项的具体标准,决定对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三项违法事实每项处3.5万元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三项违法事实合并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告〔2024〕7号),告知对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被处罚单位: 广西鑫章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 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 邮政编码: 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辉 职务: 矿长
联系电话: XXXXXXXXX
违法事实:根据非煤矿山科向执法支队移交的涉嫌违法线索,2024年12月10日,执法支队和非煤矿山科有关执法人员到广西鑫章石业有限公司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利程麓建筑用花岗岩矿(以下简称鑫章公司花岗岩矿)开展核实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采场工作面南侧部分区域未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形成高陡边坡。经现场勘验,高陡边坡长度为138m,高度为17.5m至33.2m不等;2.未采取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提前对+285m至+265m之间的部分矿体进行开采。经现场勘验,已被开采矿体南北走向68m、东西走向37m,高度20m;3.矿区中部偏东区域堆放表土,形成排土场,无设计文件,未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经现场勘验,排土场顶部标高为+255.3m,底部标高为+197.5m,垂直高度57.8m,顶部东西走向122m,南北走向27m。
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章第三项:“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和第六项:“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的规定,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三项行为均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鑫章公司花岗岩矿是我市辖区内取得合法手续的一家矿山生产经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系陈辉。
证据二:《广西鑫章石业有限公司博白县永安镇城治村利程麓建筑用花岗岩矿(改建)安全设施设计》(审定稿)21-29页、41-42页中“开采方法及开采顺序”、“生产规模”、“采剥工艺”、“排土场”、“采掘要素”有关章节内容表述为:设计矿山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规模18.46万立方米/年(折合48万吨/年),表土层工作台阶高度为10m,岩石层工作台阶高度为15m,矿山不设排土场。证明该公司花岗岩矿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台阶高度与设计参数不符,擅自在矿区内排土形成排土场。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4〕非煤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4〕非煤8号)、《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现记〔2024〕48号)、《勘验笔录》(玉应急勘〔2024〕48号),陈辉和陈永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鑫章公司花岗岩矿三项行为属实。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所拍摄的执法视频,现场执法照片,证明鑫章公司花岗岩矿三项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裁量细则序号第25项的具体标准,决定对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三项违法事实每项处3.5万元罚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鑫章公司花岗岩矿的三项违法事实合并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10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告〔2024〕7号),告知对该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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