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应急罚〔2023〕14号

(玉)应急罚〔2023〕14号

2024-03-06 17:20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被处罚单位:北流市安泰顺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址:北流市北流镇印塘村宝鸭山石场肚

邮政编码:5374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桂泉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0********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一: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人员未经登记进入仓库区作业,北流市安泰顺逾期未改正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中指出的整改事项(未对进入仓库区内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如实登记)。

违法事实二: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到北流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北流市安泰顺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北流市安泰顺拒不执行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的监管指令(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

主要证据:

1.北流市安泰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3﹞2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经北流市安泰顺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北流市安泰顺提供的《隐患整改方案》等,证明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北流市安泰顺未对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湘BA8***、桂A7T***进行登记以及允许未安装有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桂A7T***进入仓库区的事实。

3.《整改复查意见书》(玉应急复查2023〕28-1),北流市安泰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桂泉和副总经理、安全员盘晋成及专职安全员缪章鑫的《调查询问笔录》,北流市安泰顺提供《隐患整改报告》,经北流市安泰顺确认的2023年12月8日复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明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当天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桂RG8***、赣J67***、桂A7T***以及陈*伟、林*、田*标等储存搬运人员未经登记进入仓库区作业。

4.《整改复查意见书》(玉应急复查[2023]28-1),北流市安泰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桂泉和副总经理、安全员盘晋成及专职安全员缪章鑫的《调查询问笔录》,北流市安泰顺提供《隐患整改报告》,经北流市安泰顺确认的2023年12月8日复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明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北流市安泰顺允许未安装有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桂A7T***进入仓库区。

北流市安泰顺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规定。

本机关2024年131日向北流市安泰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3〕14号),告知对北流市安泰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北流市安泰顺依法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2024年2月19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申请人称:

1.告知书未列具程序性证据,不能证明程序合法。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处罚过重,违反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

1. 北流市安泰顺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由本机关颁发,本机关执法主体适格;2.北流市安泰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依据不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3.北流市安泰顺属累犯,已给予其责令限期整改的机会,仍不严格执行整改指令,且处罚已属于从轻幅度,处罚恰当。

主持人、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会议讨论结果为:1.本机关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2.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为能时时掌握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确保库区安全。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立制度应该理解为制定制度和严格执行制度。制度的生命和意义在于执行,立法的本意是生产经营单位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如实登记,时时掌握厂(库)区人员、车辆情况,随时了解安全状况,不能将制定有制度和建立制度画等号。3.购买的阻火装置未到货不是申请人未完成整改的充分理由,责令整改的要求是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去库区这个违法行为的改正,而不是要求对桂A7T***这辆车安装阻火装置。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已经组织北流市安泰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逐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告知逾期不改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北流市安泰顺完全具备完成隐患整改的条件,属于“应为、能为而不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玉应急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登记制度的”的规定。对北流市安泰顺就《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指出的“未对进入仓库区内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如实登记”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志或行业标志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的规定。对北流市安泰顺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中的整改指令(责令北流市安泰顺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内”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流市安泰顺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开展整改复查工作后,才正确意识到不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严重后果,遂即开展整改工作,并于12月10日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本机关。鉴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中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目的是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北流市安泰顺现已完成整改,没有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必要,故不再对北流市安泰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北流市安泰顺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账号2111702009263000115(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43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事故处罚及隐患曝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应急罚〔2023〕14号

    (玉)应急罚〔2023〕14号

    2024-03-06 17:20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被处罚单位:北流市安泰顺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址:北流市北流镇印塘村宝鸭山石场肚

    邮政编码:5374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桂泉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0********

    违法事实及证据:

    违法事实一: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人员未经登记进入仓库区作业,北流市安泰顺逾期未改正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中指出的整改事项(未对进入仓库区内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如实登记)。

    违法事实二: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到北流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北流市安泰顺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北流市安泰顺拒不执行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的监管指令(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

    主要证据:

    1.北流市安泰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是一家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执法人员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23﹞2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经北流市安泰顺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北流市安泰顺提供的《隐患整改方案》等,证明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北流市安泰顺未对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湘BA8***、桂A7T***进行登记以及允许未安装有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桂A7T***进入仓库区的事实。

    3.《整改复查意见书》(玉应急复查2023〕28-1),北流市安泰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桂泉和副总经理、安全员盘晋成及专职安全员缪章鑫的《调查询问笔录》,北流市安泰顺提供《隐患整改报告》,经北流市安泰顺确认的2023年12月8日复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明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当天进入仓库区的机动车辆桂RG8***、赣J67***、桂A7T***以及陈*伟、林*、田*标等储存搬运人员未经登记进入仓库区作业。

    4.《整改复查意见书》(玉应急复查[2023]28-1),北流市安泰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桂泉和副总经理、安全员盘晋成及专职安全员缪章鑫的《调查询问笔录》,北流市安泰顺提供《隐患整改报告》,经北流市安泰顺确认的2023年12月8日复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及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明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北流市安泰顺仓库区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北流市安泰顺允许未安装有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桂A7T***进入仓库区。

    北流市安泰顺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规定。

    本机关2024年131日向北流市安泰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玉应急罚告〔2023〕14号),告知对北流市安泰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北流市安泰顺依法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2024年2月19日,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申请人称:

    1.告知书未列具程序性证据,不能证明程序合法。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3.处罚过重,违反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

    案件承办人员陈述:

    1. 北流市安泰顺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由本机关颁发,本机关执法主体适格;2.北流市安泰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处罚适用依据不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3.北流市安泰顺属累犯,已给予其责令限期整改的机会,仍不严格执行整改指令,且处罚已属于从轻幅度,处罚恰当。

    主持人、听证员在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会议讨论结果为:1.本机关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2.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为能时时掌握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确保库区安全。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立制度应该理解为制定制度和严格执行制度。制度的生命和意义在于执行,立法的本意是生产经营单位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如实登记,时时掌握厂(库)区人员、车辆情况,随时了解安全状况,不能将制定有制度和建立制度画等号。3.购买的阻火装置未到货不是申请人未完成整改的充分理由,责令整改的要求是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去库区这个违法行为的改正,而不是要求对桂A7T***这辆车安装阻火装置。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后,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同时,已经组织北流市安泰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逐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告知逾期不改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北流市安泰顺完全具备完成隐患整改的条件,属于“应为、能为而不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玉应急罚告〔2023〕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登记制度的”的规定。对北流市安泰顺就《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指出的“未对进入仓库区内的人员和车辆进行如实登记”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安监总局93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者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七)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具备国家标志或行业标志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的”的规定。对北流市安泰顺拒不执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23〕28-1号)中的整改指令(责令北流市安泰顺对“允许未安装阻火装置的机动车辆进入仓库区内”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流市安泰顺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开展整改复查工作后,才正确意识到不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严重后果,遂即开展整改工作,并于12月10日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本机关。鉴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中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目的是督促企业完成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北流市安泰顺现已完成整改,没有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必要,故不再对北流市安泰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北流市安泰顺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账号2111702009263000115(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435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