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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11 16:10     来源:陆川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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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00时09分左右,在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发生1起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与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24年8月1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陆川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分管副大队长、良田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人社局、总工会、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和良田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为组员的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应急评估)组、管理组和综合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同志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9日凌晨00时许,黄某新醉酒状态下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黄某衡、黄某虎两人,沿省道S206线由陆川往良田南方向行驶;李某龙驾驶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温氏畜公司门口路段斜对面空地倒车,并且其车辆占用黄某新驶来方向的车道。8月9日00时09分,黄某新车辆行驶至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李某龙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新当场死亡,黄某衡、黄某虎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及道路交通环境

(1)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206线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口路段。现场呈南北走向,东面是温氏公司、西面是农田。现场道路为二级公路,水泥路面,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宽为750CM,单车行道宽为375CM。现场路段路面表面略微损坏,存在多处裂缝,道路两旁行车道边缘线已磨损完,夜晚无路灯,道路较直,未安装有减速带和暴闪灯,未设置有限速标志。

(2)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陆川县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9日无降雨,天气状况良好。

2.两车轨迹情况

(1)事发当日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轨迹:2024年8月8日18时许,黄某新在良田镇**村吃饭时喝有米酒。21时左右,黄某新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黄某衡、黄某虎前往良田街吃夜宵,吃完后,黄某新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黄某衡、黄某虎沿省道S206线行驶陆川往良田南方向行驶。8月9日00时05分,车辆行驶至良田镇温氏畜公司门口路段时,与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发生碰撞。

(2)事发当日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轨迹:2024年8月8日,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广港码头装载玉米,于18时40分左右,李某龙驾驶该车驶离港口后,前往广西陆川县温氏公司,进入广西后沿省道S206线行驶,并于2024年8月8日23点左右到达陆川县良田镇温氏公司,2024年8月9日凌晨00点左右李某龙驾驶车辆在陆川县良田镇温氏公司门前路段倒车时与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

(3)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和乘客系安全带情况。驾驶员黄某新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也没有督促一起同车的黄某衡、黄某虎按照要求系好安全带。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黄某新,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身份证证号:45252719******,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2.黄某衡,男,201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身份证证号:45092220******,搭载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受伤。

3.黄某虎,男,201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身份证证号:4509222******,搭载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受伤。

4.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四)有关鉴定和结论

1.驾驶员酒精、毒品检验 

(1)黄某新,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黄某新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8.23mg/100mL,属醉驾行为。

(2)李某龙,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李某龙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车辆技术鉴定

(1)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该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灯光系在事故过程中损坏无法检验。

(2)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该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灯光系在事故过程中损坏无法检验。

4.车辆装载情况

(1)黄某新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搭载黄某衡、黄某虎两人,车上共3人。

(2)李某龙驾驶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核定载质量40000KG,实载总质量32780 KG,未超载。

(五)道路交通责任认定

1.根据2024年10月25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2212******号),黄某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李某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3.黄某衡、黄某虎无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直接原因

黄某新,作为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驾驶员,不顾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危,醉驾、行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存在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龙,作为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不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占道倒车,存在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9日00时23分,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良田中队民警接到110警情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确认一伤者死亡后即通知大队领导。接到事故报警后,陆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派出警力进行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立即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县相关部门和良田镇政府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事故1名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3.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责任主体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型号:江淮MC1021CH4R4多用途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166A2B5E2205804,发动机号码:406048772,燃料种类:柴油,机动车所有人:黄某新,登记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注册日期:2015年1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月。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的状态为正常。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驾乘人员意外险。

(2)驾驶员情况:黄某新,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广西陆川县良田镇******。持准驾C1E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9******,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8月30日,发证机关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重型仓栅半挂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乘龙牌LZ4251M70B,车辆识别代码:LGGG4DY34GL400311,发动机号码:K41L1G31289,燃料种类:柴油。机动车所有人:李某龙,登记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注册日期:2017年3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状态为正常。

(2)驾驶员情况:李某龙,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持准驾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13******,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9月14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4年9月14日,发证机关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作为辖区路面管控部门:1.对黄某新于8月8日晚上在良田街喝酒吃饭后,还酒醉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2.陆川温氏公司门前路段长期存在外来运输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对外来运输车辆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执法不到位、路面管控不到位。

(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 陆川公路养护中心作为S206省道主管部门,陆川温氏公司门前路段存在路况直、车速快,长期存在坑洼、标线模糊、标识不明显、道路两旁树木影响行车安全等安全隐患,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对陆川温氏公司门前路段路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1.李某龙,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县公安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龙实施处罚。

2.黄某新,桂KHX010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其他建议

1.建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督促各中队加大对全县超速超限超载和酒驾(醉驾)的执法力度,最大程度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县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加大对辖区超速超限超载和酒驾(醉驾)的执法力度,最大程度减少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加大对全县国道省道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最大程度减少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县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其他处理建议。陆川县安委会领导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加强对路面执法力度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对国道省道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执法和路面管控工作。县公安交警和交运部门要增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一是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酒驾、醉驾、超速、超限超载、强超强会、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运行等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路面执法,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加大对重点路段的监控管理。加强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控,特别是国道省道途经镇圩路段、村镇交汇口等重点路段,提高巡逻密度,坚持设立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对极易发生事故路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事故暴露出道路主管部门存在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各镇、县交通运输局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各镇各部门充分利用宣传车、海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短(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以酒驾、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案例,通过通报、曝光等多种宣传方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理念,拒绝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等行为,全面提升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

                                          “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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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通报

    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11 16:10     来源:陆川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2024年8月9日00时09分左右,在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发生1起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与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24年8月19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陆川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分管副大队长、良田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人社局、总工会、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和良田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为组员的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应急评估)组、管理组和综合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同志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9日凌晨00时许,黄某新醉酒状态下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黄某衡、黄某虎两人,沿省道S206线由陆川往良田南方向行驶;李某龙驾驶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温氏畜公司门口路段斜对面空地倒车,并且其车辆占用黄某新驶来方向的车道。8月9日00时09分,黄某新车辆行驶至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李某龙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新当场死亡,黄某衡、黄某虎两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及道路交通环境

    (1)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省道S206线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口路段。现场呈南北走向,东面是温氏公司、西面是农田。现场道路为二级公路,水泥路面,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宽为750CM,单车行道宽为375CM。现场路段路面表面略微损坏,存在多处裂缝,道路两旁行车道边缘线已磨损完,夜晚无路灯,道路较直,未安装有减速带和暴闪灯,未设置有限速标志。

    (2)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陆川县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9日无降雨,天气状况良好。

    2.两车轨迹情况

    (1)事发当日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轨迹:2024年8月8日18时许,黄某新在良田镇**村吃饭时喝有米酒。21时左右,黄某新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黄某衡、黄某虎前往良田街吃夜宵,吃完后,黄某新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搭载黄某衡、黄某虎沿省道S206线行驶陆川往良田南方向行驶。8月9日00时05分,车辆行驶至良田镇温氏畜公司门口路段时,与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发生碰撞。

    (2)事发当日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轨迹:2024年8月8日,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在广东茂名市电白区广港码头装载玉米,于18时40分左右,李某龙驾驶该车驶离港口后,前往广西陆川县温氏公司,进入广西后沿省道S206线行驶,并于2024年8月8日23点左右到达陆川县良田镇温氏公司,2024年8月9日凌晨00点左右李某龙驾驶车辆在陆川县良田镇温氏公司门前路段倒车时与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

    (3)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和乘客系安全带情况。驾驶员黄某新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也没有督促一起同车的黄某衡、黄某虎按照要求系好安全带。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黄某新,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身份证证号:45252719******,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2.黄某衡,男,201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身份证证号:45092220******,搭载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受伤。

    3.黄某虎,男,201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身份证证号:4509222******,搭载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在事故中受伤。

    4.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四)有关鉴定和结论

    1.驾驶员酒精、毒品检验 

    (1)黄某新,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黄某新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8.23mg/100mL,属醉驾行为。

    (2)李某龙,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李某龙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车辆技术鉴定

    (1)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该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灯光系在事故过程中损坏无法检验。

    (2)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该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灯光系在事故过程中损坏无法检验。

    4.车辆装载情况

    (1)黄某新驾驶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核定载客人数5人)搭载黄某衡、黄某虎两人,车上共3人。

    (2)李某龙驾驶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号重型仓栅半挂车核定载质量40000KG,实载总质量32780 KG,未超载。

    (五)道路交通责任认定

    1.根据2024年10月25日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2212******号),黄某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2.李某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3.黄某衡、黄某虎无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直接原因

    黄某新,作为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驾驶员,不顾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危,醉驾、行车过程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存在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龙,作为桂KY76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不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占道倒车,存在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9日00时23分,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良田中队民警接到110警情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确认一伤者死亡后即通知大队领导。接到事故报警后,陆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高度重视,立即派出警力进行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立即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县相关部门和良田镇政府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事故1名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3.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责任主体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员情况

    1.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车辆型号:江淮MC1021CH4R4多用途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166A2B5E2205804,发动机号码:406048772,燃料种类:柴油,机动车所有人:黄某新,登记住址:广西陆川县良田镇******,车辆类型:轻型栏板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5人,注册日期:2015年1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月。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桂KHX010号轻型栏板货车的状态为正常。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驾乘人员意外险。

    (2)驾驶员情况:黄某新,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719******,广西陆川县良田镇******。持准驾C1E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9******,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8月30日,发证机关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MZ90挂重型仓栅半挂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乘龙牌LZ4251M70B,车辆识别代码:LGGG4DY34GL400311,发动机号码:K41L1G31289,燃料种类:柴油。机动车所有人:李某龙,登记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注册日期:2017年3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3月。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登记系统,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状态为正常。

    (2)驾驶员情况:李某龙,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持准驾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13******,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9月14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4年9月14日,发证机关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作为辖区路面管控部门:1.对黄某新于8月8日晚上在良田街喝酒吃饭后,还酒醉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2.陆川温氏公司门前路段长期存在外来运输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对外来运输车辆安全教育宣传不到位、执法不到位、路面管控不到位。

    (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 陆川公路养护中心作为S206省道主管部门,陆川温氏公司门前路段存在路况直、车速快,长期存在坑洼、标线模糊、标识不明显、道路两旁树木影响行车安全等安全隐患,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对陆川温氏公司门前路段路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1.李某龙,桂KY7633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县公安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某龙实施处罚。

    2.黄某新,桂KHX010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其他建议

    1.建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督促各中队加大对全县超速超限超载和酒驾(醉驾)的执法力度,最大程度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县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良田中队加大对辖区超速超限超载和酒驾(醉驾)的执法力度,最大程度减少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加大对全县国道省道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最大程度减少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向县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其他处理建议。陆川县安委会领导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加强对路面执法力度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对国道省道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执法和路面管控工作。县公安交警和交运部门要增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一是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酒驾、醉驾、超速、超限超载、强超强会、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运行等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路面执法,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加大对重点路段的监控管理。加强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控,特别是国道省道途经镇圩路段、村镇交汇口等重点路段,提高巡逻密度,坚持设立站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对极易发生事故路段,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针对事故暴露出道路主管部门存在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各镇、县交通运输局和陆川公路养护中心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各镇各部门充分利用宣传车、海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短(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以酒驾、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案例,通过通报、曝光等多种宣传方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理念,拒绝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等行为,全面提升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陆川县良田镇温氏鸡场门前路段

                                              “8.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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