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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S205线朱砂罗路段“6.1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08-29 11:45     来源:北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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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5日9时22分许,S205线北流市区往清水口镇方向的朱砂罗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牵挂车与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1人现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北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运局、市房管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交通事故车辆和驾乘人员情况

1.交通事故车辆情况

(1)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两车辆信息与公安平台一致,检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5月31日;登记所有人分别是: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源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单号分别为11423053902419131100、11423053902419131093;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3月22日。《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均为普通货运。

经查,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为广西源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2024第W37号】证明: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受检时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灯光系均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22)的要求。

在驾驶人陈洪巧本人见证下,公安交警到北流市三环机械公司地磅对车辆进行称重,未发现超载现象。

经查: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有涉及驾驶员20条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近三年有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贵港6X808号牌电动车,车架号码20190214602,电机号码LG7H2B2019037602,登记所有人:李玉海。经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李金(事故当事人蒋丕红的丈夫),无保险。

贵港华宝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1043号鉴定书证明:该车属性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2024第W37号】证明:该车事故中损坏严重,无法检车辆安全运行性能。

2.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陈洪巧,男,汉族,1984年06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11,住广西横县那阳镇勒竹村委沙田村53号。持有期限至长期的A2D类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陈洪巧为事故发生时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驾驶人,现场检测报告证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未发现有酒驾现象;陈洪巧本人尿液毒驾检测经鉴定为阴性,未发现有毒驾现象。

经查,陈洪巧近三年共9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蒋丕红,女,汉族,1974年0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0,住广西北流市大坡外镇南盛村寻振组3号,为事故发生时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驾驶时佩戴头盔,酒驾检测报告证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未发现有酒驾现象,经查,蒋丕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未发现有交通违法记录。

3.其他当事人情况

陈奕冰,为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乘客,女,汉族,2013年0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7,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峰社区马鹿岭**号,系北流贵门堂小学四年级20**班学生,于事故现场死亡。

李兴林,为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乘客,男,汉族,202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大坡外镇高峰村高峰组**号,系学龄前儿童,于事故中轻微擦伤。

(二)事故涉及单位有关情况

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00MA5KD44D8K ;行业类别: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A区小龙门街北侧(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地块内) ;登记机关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国内普通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汽车维修;汽车租赁;机动车检测;汽车零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通事故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S205省道67KM+200M,道路南北走向,南往清水口镇方向,北往北流市区方向,东西两侧为商铺,双向六车道,每条车道宽340cm,道路中心有金属护栏隔离,两侧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为晴天,气温为24-30℃(当天10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

(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

以道路南侧道路边沿线为基准线,以道路东南侧路灯杆为基准点,对事故车辆及现场路面进行测量勘查:

1.现场车辆情况: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头朝清水口镇方向(南)、尾朝北流城区方向(北),右后轮第四轴心距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前轮轴心2240cm。距离被碾压的尸体头部2940cm,轮胎有大面积喷溅血迹及碾压后遗留的人体组织;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严重变形。

2.现场路面痕迹:路面有事故遗留的路面刮擦清晰挫印。

3现场尸体情况:位于电动两轮摩托车旁边。

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5日9时22分,陈洪巧驾驶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32755kg货物沿S205省道由北流市区往清水口镇方向行驶;蒋丕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搭乘李兴林(坐中间踏板)、陈奕冰(坐后座)同方向行驶在陈洪巧右前侧;双方行至S205省道67KM+200M因陈洪巧驾车超越蒋丕红所驾车辆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蒋丕红受伤、李兴林轻微擦伤,陈奕冰现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救援情况

2024年6月15日9时24分许,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值班领导罗新权副大队长带领民警蒋清华、林源到现场处置,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确认1人已现场死亡,1人受伤已送北流市人民医院救治,1人无碍由监护人监护离开。事故处理民警随即在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当天10时00分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发生后,北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做好事故调查、事故善后、家属安抚以及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事故造成陈奕冰现场死亡,蒋丕红受伤经医院治疗后出院,李兴林轻微擦伤。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北公(物)鉴(法病)字[2024] 55号)}证明: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的颅脑、胸部损伤而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为3000元(因保险赔偿未统计其它损失未计算)。

四、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发生后,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81120240000125号),认定陈洪巧驾车往右靠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蒋丕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从而认定陈洪巧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丕红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奕冰、李兴林无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认可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81120240000125号)认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承担事故的过错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陈洪巧负主要责任,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蒋丕红负次要责任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陈洪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洪巧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陈洪巧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二)蒋丕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乘客李兴林、陈奕冰无事故责任。

(四)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完善组织机构材料,培训记录不够完善,没有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和对从业人员违章处理记录。建议北流市交运局发函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六、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防范,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

交通管理大队通过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发放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等措施,促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消除肇事肇祸道路交通隐患。

(二)强化部门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问题, 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驾驶员驾驶技术关,坚决杜绝驾驶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问题。

(三)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力度。

道路养护和市政部门举一反三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防范事故。



北流市S205线朱砂罗路段

“6.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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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通报

    北流市S205线朱砂罗路段“6.15”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08-29 11:45     来源:北流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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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5日9时22分许,S205线北流市区往清水口镇方向的朱砂罗路段发生一起重型牵挂车与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1人现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追究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北流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运局、市房管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交通事故车辆和驾乘人员情况

    1.交通事故车辆情况

    (1)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两车辆信息与公安平台一致,检验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5月31日;登记所有人分别是: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源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单号分别为11423053902419131100、11423053902419131093;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3月22日。《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均为普通货运。

    经查,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为广西源盛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2024第W37号】证明: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受检时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灯光系均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22)的要求。

    在驾驶人陈洪巧本人见证下,公安交警到北流市三环机械公司地磅对车辆进行称重,未发现超载现象。

    经查: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有涉及驾驶员20条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近三年有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贵港6X808号牌电动车,车架号码20190214602,电机号码LG7H2B2019037602,登记所有人:李玉海。经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李金(事故当事人蒋丕红的丈夫),无保险。

    贵港华宝司鉴所[2024]痕鉴字第1043号鉴定书证明:该车属性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2024第W37号】证明:该车事故中损坏严重,无法检车辆安全运行性能。

    2.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陈洪巧,男,汉族,1984年06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11,住广西横县那阳镇勒竹村委沙田村53号。持有期限至长期的A2D类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陈洪巧为事故发生时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驾驶人,现场检测报告证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未发现有酒驾现象;陈洪巧本人尿液毒驾检测经鉴定为阴性,未发现有毒驾现象。

    经查,陈洪巧近三年共9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2)蒋丕红,女,汉族,1974年0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0,住广西北流市大坡外镇南盛村寻振组3号,为事故发生时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驾驶时佩戴头盔,酒驾检测报告证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均为0mg/100mL,未发现有酒驾现象,经查,蒋丕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未发现有交通违法记录。

    3.其他当事人情况

    陈奕冰,为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乘客,女,汉族,2013年0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7,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峰社区马鹿岭**号,系北流贵门堂小学四年级20**班学生,于事故现场死亡。

    李兴林,为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乘客,男,汉族,202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大坡外镇高峰村高峰组**号,系学龄前儿童,于事故中轻微擦伤。

    (二)事故涉及单位有关情况

    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600MA5KD44D8K ;行业类别: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A区小龙门街北侧(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地块内) ;登记机关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国内普通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汽车维修;汽车租赁;机动车检测;汽车零配件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通事故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S205省道67KM+200M,道路南北走向,南往清水口镇方向,北往北流市区方向,东西两侧为商铺,双向六车道,每条车道宽340cm,道路中心有金属护栏隔离,两侧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隔离,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事故发生时为晴天,气温为24-30℃(当天10时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

    (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

    以道路南侧道路边沿线为基准线,以道路东南侧路灯杆为基准点,对事故车辆及现场路面进行测量勘查:

    1.现场车辆情况: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头朝清水口镇方向(南)、尾朝北流城区方向(北),右后轮第四轴心距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前轮轴心2240cm。距离被碾压的尸体头部2940cm,轮胎有大面积喷溅血迹及碾压后遗留的人体组织;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严重变形。

    2.现场路面痕迹:路面有事故遗留的路面刮擦清晰挫印。

    3现场尸体情况:位于电动两轮摩托车旁边。

    二、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15日9时22分,陈洪巧驾驶桂P8000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P033挂号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32755kg货物沿S205省道由北流市区往清水口镇方向行驶;蒋丕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贵港6X808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搭乘李兴林(坐中间踏板)、陈奕冰(坐后座)同方向行驶在陈洪巧右前侧;双方行至S205省道67KM+200M因陈洪巧驾车超越蒋丕红所驾车辆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蒋丕红受伤、李兴林轻微擦伤,陈奕冰现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救援情况

    2024年6月15日9时24分许,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值班领导罗新权副大队长带领民警蒋清华、林源到现场处置,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确认1人已现场死亡,1人受伤已送北流市人民医院救治,1人无碍由监护人监护离开。事故处理民警随即在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当天10时00分恢复交通。

    交通事故发生后,北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做好事故调查、事故善后、家属安抚以及网络舆情监控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该起事故造成陈奕冰现场死亡,蒋丕红受伤经医院治疗后出院,李兴林轻微擦伤。北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北公(物)鉴(法病)字[2024] 55号)}证明: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的颅脑、胸部损伤而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为3000元(因保险赔偿未统计其它损失未计算)。

    四、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发生后,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81120240000125号),认定陈洪巧驾车往右靠时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蒋丕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从而认定陈洪巧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蒋丕红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奕冰、李兴林无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认可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981120240000125号)认定的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承担事故的过错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驾驶人员陈洪巧负主要责任,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蒋丕红负次要责任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陈洪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洪巧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陈洪巧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二)蒋丕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乘客李兴林、陈奕冰无事故责任。

    (四)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调查中发现:广西鑫盛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完善组织机构材料,培训记录不够完善,没有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和对从业人员违章处理记录。建议北流市交运局发函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六、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防范,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

    交通管理大队通过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发放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等措施,促使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消除肇事肇祸道路交通隐患。

    (二)强化部门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问题, 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把驾驶员驾驶技术关,坚决杜绝驾驶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问题。

    (三)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维护力度。

    道路养护和市政部门举一反三强化道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防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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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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