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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2日约9时许,在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2025年3月26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陆川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县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珊罗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人社局、总工会、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和珊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应急评估)组、管理组和综合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同志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2日早上8时驾驶员李*到北流市塘岸镇智慧物流园装运泥土。8时30分许,李*驾驶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土送往陆川县珊罗镇香料市场(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余*轩、刘*杰沿G241线前往北流市塘岸镇(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约9时12分,两车行驶到G241线3309KM+400M路段时,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超越前方行驶车辆时,因个人原因驾驶操作不当,导致其车上三人和两轮电动摩托车直接倒地在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的桂KL6855发生碾压,发生碾压后桂KL6855重型自卸货车又发生侧翻,在车翻过程中,又于其行驶同方向上,停在路边由谢*光跨坐的玉林QH82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及站在路边的叶*清发生碰撞,造成罗*春、余*轩当场死亡,刘*杰、谢*杰、叶*清不同程度受伤及王广生、王*海路边的农作设施、农作物等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1.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241线3309KM+400M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现场呈东西走向,东面是往北流市塘岸镇方向、西面是陆川县珊罗镇方向。事故现场道路以黄线中心虚线划分两向机动车道,道路两旁行车道边缘线有印记,道路弯曲,安装有限速标志。该道路为二级公路,水泥路面,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宽为720CM,往珊罗镇单车行道宽为370CM,往北流单车行道宽为350CM。
2.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陆川县2025年3月22日天气晴,无降雨,天气状况良好。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李*,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住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队*号,驾驶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
2.罗*春,男,201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2********,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队*号,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3.余*轩,男,201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3*********,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四乐村*队*号*室,搭乘罗景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4.刘*杰,男,201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4*********,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四乐村*队*号,搭乘罗景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
5.谢*光,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71954*********,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大山村*队*号,跨坐在路边停止的玉林QH827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上,在事故中受伤。
6.叶*清,女,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71958********,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大山村*队*号,行人(站在道路边)在事故中受伤。
7.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职工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截止2025年7月8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有关鉴定和结论
1.驾驶员酒精检验
李*,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国泰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260号),依据检测结果:李坤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车辆技术鉴定
(1)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防中衡司鉴[2025]痕迹鉴字第877-1号)结论: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
(2)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防中衡司鉴[2025]痕迹鉴字第877-2号)结论:悬挂玉林P988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二轮摩托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防中衡司鉴[2025]痕迹鉴字第877-3号)结论: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因事故受损无法检测。
(3)对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悬挂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两辆发生碰撞车速鉴定,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桂公众司鉴中心[2025]痕迹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事故前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拍摄车载式行车记录仪视频的车辆会车时的行驶时速为36公里/小时。悬挂玉林P9998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时的行驶时速大于38公里/小时。
3.现场车辆情况
(1)李*驾驶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土,车辆超载质量:34613KG。
(2)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余*轩、刘*杰共计三人。
(3)谢*光跨坐玉林QH82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
二、事故直接原因
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因超越前方行驶车辆时,个人原因驾驶操作不当,导致其车上三人和两轮电动摩托车直接倒地在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的桂KL6855发生碾压,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发生。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督导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局、珊罗镇人民政府、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马坡中队、事故中队、珊罗镇卫生院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处置和勘查询问,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县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伤者立即送往玉林市第一医院救治,事故2名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3.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责任主体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和驾驶员情况
1.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L6855号,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玉林市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陆川县马坡镇朱砂村****,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3311M5FB,车辆识别代码:LGGX5DF41JL545760,发动机号码:MX7L4J00194,档案编号:450900588818,核定载客:2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475kg,核定载质量:15395kg,外廊尺寸:10020*2545*3450mm,强制报废期止:2034-01-23,注册日期:2019年1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月。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和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24时止。
(2)营业执照:玉林市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5NACG81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芬,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7月17日,住所:陆川县马坡镇朱砂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营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称:玉林市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地址:陆川县马坡镇朱砂村****,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2252****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9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核发机关:陆川县交通运输局。
(3)驾驶员情况:李*,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队*号。持准驾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07-14,有限期限:2024-07-14至长期,发证机关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及驾驶员情况:
(1)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车辆型号:无车架号,电机号:LZWP35031X2305111152瓦片增强版三代,车辆所有人:罗*春(当事人)。
(2)驾驶员情况:罗*春,男,201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2*********,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队*号。
3.玉林QH827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情况:
车辆所有人:谢*光,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71954*********,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村*队*号,车架号码:100G0122125,电动机号码:1710150606,品牌型号:雅雁TDR81Z。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货物装载路面管控不到位。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和陆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部门作为路面管控行业监管部门,对李坤于2025年3月22日在G241线路段货物装载超载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二)日常管控不到位。陆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部门作为路面日常管控部门,对罗景春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25年3月22日在G241线道路上驾驶悬挂玉林P9998两轮电动摩托车行驶时,不按规范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且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企业日常管理监管不到位。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对玉林市双福物流公司的日常管理监管不到位,存在司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1.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李*(桂KL685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盗翻车牌,逃避超重超载,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坤实施处罚。
3.玉林市双福物流公司,虽然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该公司对驾驶机动车人员管控不严格,未严格管理及教育该公司驾驶员依法依规安全行驶,存在司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玉林市双福物流公司实施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抓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各镇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并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认真履职尽责,着力构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以高水平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陆川县人民政府对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加强对路面执法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执法和路面管控工作。县公安交警和交运部门要增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一是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限超载、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等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国道、省道和农村圩街路口等路段交通安全管控,坚决防范事故发生。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联合执法,对整治行动进行专项部署,打击非法改装、拼装、加装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程度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三)督促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学习教育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全县运输企业代表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会,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要求司机驾驶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建立健全车辆运输装载管理整治工作,督促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着重开展道路安全驾驶知识学习,严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和超载行为,规范在国、省、县道路驾驶的行为,全力推动我县道路向更好更安全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各镇各部门利用宣传车、海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短(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对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案例,通过通报、曝光等多种宣传方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理念,全面提升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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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2025年3月22日约9时许,在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2025年3月26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陆川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县公路养护中心副主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珊罗镇党委政法委员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人社局、总工会、陆川公路养护中心和珊罗镇人民政府等部门人员为组员的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下设技术(应急评估)组、管理组和综合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和检察院同志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22日早上8时驾驶员李*到北流市塘岸镇智慧物流园装运泥土。8时30分许,李*驾驶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土送往陆川县珊罗镇香料市场(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余*轩、刘*杰沿G241线前往北流市塘岸镇(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约9时12分,两车行驶到G241线3309KM+400M路段时,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超越前方行驶车辆时,因个人原因驾驶操作不当,导致其车上三人和两轮电动摩托车直接倒地在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的桂KL6855发生碾压,发生碾压后桂KL6855重型自卸货车又发生侧翻,在车翻过程中,又于其行驶同方向上,停在路边由谢*光跨坐的玉林QH82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及站在路边的叶*清发生碰撞,造成罗*春、余*轩当场死亡,刘*杰、谢*杰、叶*清不同程度受伤及王广生、王*海路边的农作设施、农作物等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1.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241线3309KM+400M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现场呈东西走向,东面是往北流市塘岸镇方向、西面是陆川县珊罗镇方向。事故现场道路以黄线中心虚线划分两向机动车道,道路两旁行车道边缘线有印记,道路弯曲,安装有限速标志。该道路为二级公路,水泥路面,双向两车道,水泥路面宽为720CM,往珊罗镇单车行道宽为370CM,往北流单车行道宽为350CM。
2.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陆川县2025年3月22日天气晴,无降雨,天气状况良好。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李*,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住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队*号,驾驶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
2.罗*春,男,201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2********,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队*号,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3.余*轩,男,201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3*********,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四乐村*队*号*室,搭乘罗景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4.刘*杰,男,201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4*********,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四乐村*队*号,搭乘罗景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在事故中受伤。
5.谢*光,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71954*********,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大山村*队*号,跨坐在路边停止的玉林QH827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上,在事故中受伤。
6.叶*清,女,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71958********,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大山村*队*号,行人(站在道路边)在事故中受伤。
7.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职工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截止2025年7月8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有关鉴定和结论
1.驾驶员酒精检验
李*,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经委托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国泰司鉴所[2025]毒鉴字第260号),依据检测结果:李坤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2.车辆技术鉴定
(1)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防中衡司鉴[2025]痕迹鉴字第877-1号)结论: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
(2)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防中衡司鉴[2025]痕迹鉴字第877-2号)结论:悬挂玉林P988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二轮摩托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防中衡司鉴[2025]痕迹鉴字第877-3号)结论: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因事故受损无法检测。
(3)对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悬挂玉林P9998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两辆发生碰撞车速鉴定,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桂公众司鉴中心[2025]痕迹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事故前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拍摄车载式行车记录仪视频的车辆会车时的行驶时速为36公里/小时。悬挂玉林P9998二轮电动车事故碰撞时的行驶时速大于38公里/小时。
3.现场车辆情况
(1)李*驾驶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泥土,车辆超载质量:34613KG。
(2)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余*轩、刘*杰共计三人。
(3)谢*光跨坐玉林QH82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
二、事故直接原因
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因超越前方行驶车辆时,个人原因驾驶操作不当,导致其车上三人和两轮电动摩托车直接倒地在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的桂KL6855发生碾压,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发生。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督导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局、珊罗镇人民政府、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马坡中队、事故中队、珊罗镇卫生院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处置和勘查询问,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我县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伤者立即送往玉林市第一医院救治,事故2名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3.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责任主体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和驾驶员情况
1.桂KL6855号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员情况:
(1)桂KL6855号,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玉林市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陆川县马坡镇朱砂村****,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3311M5FB,车辆识别代码:LGGX5DF41JL545760,发动机号码:MX7L4J00194,档案编号:450900588818,核定载客:2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475kg,核定载质量:15395kg,外廊尺寸:10020*2545*3450mm,强制报废期止:2034-01-23,注册日期:2019年1月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月。该车购置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和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24时止。
(2)营业执照:玉林市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5NACG81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芬,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18年7月17日,住所:陆川县马坡镇朱砂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营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汽车租赁;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称:玉林市双福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地址:陆川县马坡镇朱砂村****,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2252****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9月26日至2026年9月25日,核发机关:陆川县交通运输局。
(3)驾驶员情况:李*,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85********,住址:广西陆川县珊罗镇长纳村*队*号。持准驾B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8-07-14,有限期限:2024-07-14至长期,发证机关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及驾驶员情况:
(1)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车辆型号:无车架号,电机号:LZWP35031X2305111152瓦片增强版三代,车辆所有人:罗*春(当事人)。
(2)驾驶员情况:罗*春,男,201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9222012*********,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鹤山村*队*号。
3.玉林QH827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情况:
车辆所有人:谢*光,男,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5271954*********,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珊罗镇*村*队*号,车架号码:100G0122125,电动机号码:1710150606,品牌型号:雅雁TDR81Z。
五、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货物装载路面管控不到位。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和陆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部门作为路面管控行业监管部门,对李坤于2025年3月22日在G241线路段货物装载超载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二)日常管控不到位。陆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部门作为路面日常管控部门,对罗景春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于2025年3月22日在G241线道路上驾驶悬挂玉林P9998两轮电动摩托车行驶时,不按规范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且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三)企业日常管理监管不到位。陆川县交通运输局对玉林市双福物流公司的日常管理监管不到位,存在司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1.罗*春(驾驶悬挂玉林P9998号两轮电动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拼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也不督促乘车人佩戴头盔,搭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过错之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李*(桂KL685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盗翻车牌,逃避超重超载,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坤实施处罚。
3.玉林市双福物流公司,虽然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该公司对驾驶机动车人员管控不严格,未严格管理及教育该公司驾驶员依法依规安全行驶,存在司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玉林市双福物流公司实施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抓实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各镇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并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认真履职尽责,着力构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以高水平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陆川县人民政府对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管大队加强对路面执法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执法和路面管控工作。县公安交警和交运部门要增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防控工作的责任感。一是强化路面管控力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限超载、不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等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加强对国道、省道和农村圩街路口等路段交通安全管控,坚决防范事故发生。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联合执法,对整治行动进行专项部署,打击非法改装、拼装、加装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程度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三)督促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学习教育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全县运输企业代表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会,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要求司机驾驶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建立健全车辆运输装载管理整治工作,督促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着重开展道路安全驾驶知识学习,严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和超载行为,规范在国、省、县道路驾驶的行为,全力推动我县道路向更好更安全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各镇各部门利用宣传车、海报、广播、电视、互联网、短(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多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对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案例,通过通报、曝光等多种宣传方式,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理念,全面提升驾驶员和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防护意识。
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路段“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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