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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04-14 11:46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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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23时10分许,在玉林市境内的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G241线3432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3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以及3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81万元。事故发生后,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2415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玉林市安委办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114日,市安委办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峰同志,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范一雄同志共同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2〕48号),对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事故企业所在县(市、区),采取调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评估组召开会议,审议和修改评估报告,最终形成了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后,相关部门按照《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2022年11月18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玉应急罚〔2022〕16号),处以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法定事由及程序,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当事人分六期缴纳罚款。目前,第一期15万元的罚款已按规定缴纳,尚有罚款85万元未缴纳,缴纳期限截止2025年12月15日。经征求龙潭产业园区管委安监局、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部门意见,根据该公司刚投产不久,经济效益不好,结合“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工作要求,给企业适当的缓冲时间,暂不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林**,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对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责任追究还在进行当中

2.赖**,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E1118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人,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责任追究还在进行当中

3.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E1118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3月8日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许传广的违法行为,对许传广进行行政处罚,共罚款:贰仟贰佰元,计6分的处罚

4.植**,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BC237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B3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月24日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植加耀的违法行为,对植加耀进行行政处罚,共罚款:捌佰伍拾元,计6分的处罚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行政监管部门

1.博白县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1日,博白县人民政府向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2.龙潭产业园区管委,2022年11月14日,龙潭产业园区管委向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3.博白县公安局,2022年10月23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4.博白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10月24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5.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1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6.博白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2022年10月28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二)行政监管部门人员

1.刘**,时任龙潭产业园区安监局局长,负有直接责任,玉林市监委给予刘**诫勉。

2.冯*,时任龙潭产业园区管委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玉林市监委对冯*进行批评教育

3.陈**,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龙潭中队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对陈**同志进行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莫**,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潭中队中队长,负责龙潭中队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博白县监委对莫**同志进行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李**,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李**诫勉。

6.黄*,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兼“治超”办公室主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黄*警示谈话。

7.王*,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治超办工作,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王*政务警告处分。

8.李*,博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日常工作),监管中负有直接责任。博白县监委对李*同志进行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对其作出职务调整。

9.莫*,博白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莫*警示谈话。

10.庞**,博白县经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庞**警示谈话。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作了自我检查,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安全运营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是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认真分析事故的基本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发生类似的事故。二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召开事故安全教育大会,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反思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应变能力。三是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严格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应急处置教育。以运输法规为主线,以事故案例为教材,组织员工观看重大事故实况录像宣传教育片,结合公司管理薄弱环节,开展安全隐患和驾驶员资质排查,杜绝管理漏洞。五是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六是开展车辆隐患排查。坚持每周对车辆进行自检,按规定定期保养维护;加强对驾驶员精神和身体状况的跟踪检查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博白县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责任。严格落实《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测预警、分析会商、信息共享、预警发布、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责任倒查、追究。二是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梳理辖区道路特别是国省道交叉路口的标志、标线、标牌等道路基础设施和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重点路段道路交通隐患风险点,对标志标牌缺失、损毁的及时增设,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设立警示提示标志,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三是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尤其是节、假日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大对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深入开展“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运输企业全面检查,对运输车辆状况、驾驶员驾驶资格、GPS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四是进一步强化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道路上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整改力度,发放整改通知书57份。深入分析辖区交通事故特点,特别针对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短板,举一反三,加大对大中型货车、营运客车、面包车、校车等车辆的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大中型货车超限超载,摩托车和电动车超员、非法加装遮阳雨伞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清零工作,始终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的高压态势。

2.博白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剖析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查找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制定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开展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二是强化源头清查。全面深入排查辖区“人、车、路、企业”重点源头风险隐患,盯紧重点人、车隐患清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整改,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三是全面整顿交通秩序。检查车辆26万辆次,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60多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约9.6多万起。四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辖区企业、驾校、学校110多次,发送宣传资料1.2万余份,曝光不遵守斑马线9期,曝光1500多名酒驾记满分的重点驾驶人名单、典型案例及重点企业名单,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3.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传达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是突击查处混凝土搅拌车非法运输和加大治超及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混凝土搅拌车和重型货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或超范围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及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擅自驾驶营运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13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全县重型货车实行“三查”,即查《道路运输证》,查运载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是否相符,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继续教育、诚信考核情况。二是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利用掌握的源头货运站场数据,加大对违法装载超限运输驾驶员、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一超四罚”“黑名单”等制度,并适时启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查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三是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采取突击、日常整治相结合,对路面擅自加装钢板、私自加高栏板、改拼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抓好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辖区内所有混凝土搅拌车和重型货车运输企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混凝土搅拌场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超限超载、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混凝土出搅拌场;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混凝土搅拌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4.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教训,密切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加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监督管理到位。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覆盖到全县建筑工地、建筑企业、混凝土行业,提高干部、工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住建系统的安全生产水平。

5.博白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二是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特别是加强督促混凝土生产企业规范货物装载行为。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工作,提高机关干部学法、懂法、用法水平。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牢红线意识。

6.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管委,事故发生后,对该事故进行深刻反思,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压实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实施网格化分片管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执行《关于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及安全生产网格分片管理的通知》,采取网格化分片管理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工实名制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园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三是加强园区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7.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足单位职能,指导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一是开展玉林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二是开展玉林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工作,推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做好预拌混凝土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五、存在问题

目前,对涉事故企业法人林**和肇事司机赖**责任追究未落实,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六、评估意见

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此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已按要求基本落实到位。

七、建议意见

建议博白县人民政府督促博白县公安部门,对涉事故企业法人林**和肇事司机赖**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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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04-14 11:46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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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16日23时10分许,在玉林市境内的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G241线3432公里+500米处),发生一起3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以及3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81万元。事故发生后,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2415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玉林市安委办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114日,市安委办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峰同志,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范一雄同志共同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2〕48号),对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事故企业所在县(市、区),采取调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评估组召开会议,审议和修改评估报告,最终形成了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后,相关部门按照《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2022年11月18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玉应急罚〔2022〕16号),处以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申请,经法定事由及程序,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当事人分六期缴纳罚款。目前,第一期15万元的罚款已按规定缴纳,尚有罚款85万元未缴纳,缴纳期限截止2025年12月15日。经征求龙潭产业园区管委安监局、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部门意见,根据该公司刚投产不久,经济效益不好,结合“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工作要求,给企业适当的缓冲时间,暂不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林**,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对本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责任追究还在进行当中

    2.赖**,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E1118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人,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责任追究还在进行当中

    3.许**,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E1118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3月8日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许传广的违法行为,对许传广进行行政处罚,共罚款:贰仟贰佰元,计6分的处罚

    4.植**,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其为肇事桂BC237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B325挂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月24日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植加耀的违法行为,对植加耀进行行政处罚,共罚款:捌佰伍拾元,计6分的处罚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行政监管部门

    1.博白县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1日,博白县人民政府向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2.龙潭产业园区管委,2022年11月14日,龙潭产业园区管委向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3.博白县公安局,2022年10月23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4.博白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10月24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5.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1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6.博白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2022年10月28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二)行政监管部门人员

    1.刘**,时任龙潭产业园区安监局局长,负有直接责任,玉林市监委给予刘**诫勉。

    2.冯*,时任龙潭产业园区管委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玉林市监委对冯*进行批评教育

    3.陈**,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龙潭中队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对陈**同志进行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莫**,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龙潭中队中队长,负责龙潭中队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博白县监委对莫**同志进行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李**,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李**诫勉。

    6.黄*,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兼“治超”办公室主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黄*警示谈话。

    7.王*,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治超办工作,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王*政务警告处分。

    8.李*,博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日常工作),监管中负有直接责任。博白县监委对李*同志进行立案调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并对其作出职务调整。

    9.莫*,博白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莫*警示谈话。

    10.庞**,博白县经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监管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博白县监委给予庞**警示谈话。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广西博白县龙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作了自我检查,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安全运营管理,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是围绕事故进行深入剖析。认真分析事故的基本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发生类似的事故。二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召开事故安全教育大会,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反思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应变能力。三是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严格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应急处置教育。以运输法规为主线,以事故案例为教材,组织员工观看重大事故实况录像宣传教育片,结合公司管理薄弱环节,开展安全隐患和驾驶员资质排查,杜绝管理漏洞。五是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六是开展车辆隐患排查。坚持每周对车辆进行自检,按规定定期保养维护;加强对驾驶员精神和身体状况的跟踪检查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1.博白县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事故防范和整改工作,一是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责任。严格落实《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测预警、分析会商、信息共享、预警发布、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责任倒查、追究。二是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梳理辖区道路特别是国省道交叉路口的标志、标线、标牌等道路基础设施和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施工路段等重点路段道路交通隐患风险点,对标志标牌缺失、损毁的及时增设,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设立警示提示标志,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三是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尤其是节、假日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进一步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大对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深入开展“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运输企业全面检查,对运输车辆状况、驾驶员驾驶资格、GPS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四是进一步强化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对道路上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整改力度,发放整改通知书57份。深入分析辖区交通事故特点,特别针对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短板,举一反三,加大对大中型货车、营运客车、面包车、校车等车辆的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大中型货车超限超载,摩托车和电动车超员、非法加装遮阳雨伞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开展重点车辆及驾驶人隐患清零工作,始终保持对严重交通违法的高压态势。

    2.博白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剖析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查找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制定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开展预防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整治工作。二是强化源头清查。全面深入排查辖区“人、车、路、企业”重点源头风险隐患,盯紧重点人、车隐患清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整改,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三是全面整顿交通秩序。检查车辆26万辆次,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整治60多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约9.6多万起。四是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深入辖区企业、驾校、学校110多次,发送宣传资料1.2万余份,曝光不遵守斑马线9期,曝光1500多名酒驾记满分的重点驾驶人名单、典型案例及重点企业名单,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

    3.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传达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深刻吸取教训,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格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是突击查处混凝土搅拌车非法运输和加大治超及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混凝土搅拌车和重型货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或超范围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行为及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擅自驾驶营运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13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全县重型货车实行“三查”,即查《道路运输证》,查运载货物与《道路运输证》是否相符,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继续教育、诚信考核情况。二是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利用掌握的源头货运站场数据,加大对违法装载超限运输驾驶员、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力度,进一步落实“一超四罚”“黑名单”等制度,并适时启动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查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深化“百吨王”专项整治。三是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采取突击、日常整治相结合,对路面擅自加装钢板、私自加高栏板、改拼装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抓好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辖区内所有混凝土搅拌车和重型货车运输企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混凝土搅拌场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超限超载、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混凝土出搅拌场;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混凝土搅拌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4.博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教训,密切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加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监督管理到位。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传覆盖到全县建筑工地、建筑企业、混凝土行业,提高干部、工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住建系统的安全生产水平。

    5.博白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二是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特别是加强督促混凝土生产企业规范货物装载行为。三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工作,提高机关干部学法、懂法、用法水平。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牢红线意识。

    6.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管委,事故发生后,对该事故进行深刻反思,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一是压实园区安全管理责任、实施网格化分片管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执行《关于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及安全生产网格分片管理的通知》,采取网格化分片管理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工实名制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园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三是加强园区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7.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事故发生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足单位职能,指导推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一是开展玉林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二是开展玉林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三是开展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暨试验室管理行为检查工作,推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做好预拌混凝土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五、存在问题

    目前,对涉事故企业法人林**和肇事司机赖**责任追究未落实,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六、评估意见

    国道241线博白龙潭路段“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此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已按要求基本落实到位。

    七、建议意见

    建议博白县人民政府督促博白县公安部门,对涉事故企业法人林**和肇事司机赖**严格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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