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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博白县宁潭镇“201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05-30 11:0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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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235分许,在博白县宁潭镇长春村路段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发生一起桂K92DW2摩托车与停靠在道路右(南)侧的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玉林市博白县宁潭镇“201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原玉林市安局和市纪委监委机关、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人力资源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评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莫贵生(莫贵松胞兄),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米贵胫队016号人;品牌型号:豪江牌HJ125-22;核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日期:20168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8月;机动车状态:逾期未年检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K92DW2驾驶人:莫贵松,男,汉族,身份号:4509........933,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米贵胫队016号人。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莫贵松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事故中当场死亡。

2.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广西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乘龙牌LZ5312CSQEL;初次登记日期:20123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3月;保险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803014509132018000392,商业保险单号:803364509132018000322(保险额:100万),保险期间自2018317日起至2019316日止;车辆进行正常季度二级维护。

KL6222驾驶人:李剑锋,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3011,广西博白县三滩镇亚桥村大元塘队364号人。驾驶证号:4525……….3011;档案编号:450900551888;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8619日,有效期20240619;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4525…………3011,类别:J-货运,发证机关: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有效期至20241026

(二)事故涉及单位有关情况

广西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博白县白洲大道旁;法定代表人:熊福平;成立日期:2002090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汽车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除小轿车外)、机电产品、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的生产及销售,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牵引半挂车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23500644号;有效期至2022072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公司经营车辆主要为普通货运车,现有811辆,驾驶员955人,管理人员25人,其中车辆监控平台监控人员84人为兼职;安全管理员10人,2人为兼职,但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只有王贞官,他于201205月参加广西道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事故发生时天气和现场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天。

2.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位于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通往博白县宁潭镇,西通往博白县凤山镇,南、北两侧均为民房。现场路段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的水泥路面,有效路面宽540厘米。事故现场路段是平直、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该路段通车后,没有被列为事故多发路段。

(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

1.测量方法与定位

事故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进行定位。以道路有效路面北侧边缘线为基准线,采用道路外北侧一民房东侧柱子为基准点。基准点距离肇事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轴左轮、第四轴左轮分别为1038厘米、1025厘米。

2.车辆停车位置

1)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后,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在南侧路面上,前、后轮分别距离基准线333厘米、437厘米。

2)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后,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在道路南侧,第一轴、第二轴、第三轴、第四轴的左轮分别距离基准线380厘米、383厘米、389厘米、390厘米。第四轴左轮距离桂K92DW2前轮194厘米。

3.路面痕迹

1)在道路外南侧的泥地上遗留有3条轮胎压印(分别标示为ABC)。其中,A为桂KL6222第四轴右侧轮胎遗留在地面上的压印,全长772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550厘米,终点至桂KL6222第四轴右侧轮胎底;B为桂KL6222第二轴右侧轮胎遗留在地面上的压印,全长81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550厘米、距离B压印起点430厘米,终点至桂KL6222第二轴轮胎底;C为桂KL6222第一轴右侧轮胎遗留在地面上的压印,全长564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648厘米、距离B压印起点430厘米,终点至桂KL6222第一轴轮胎底。

2)现场道路路面上遗留有3具男性尸体(标示为①号尸体、②号尸体、③号尸体)。①号尸体呈仰卧位,头朝西、脚朝东,尸长约155厘米,上身穿一件暗紫红色羽绒服,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头部和左脚脚跟距离基准线分别为340厘米、350厘米;②号尸体呈仰卧位,头朝西、脚朝东,尸长约169厘米,上身穿一件混色长袖毛衣,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头部距离基准线270厘米、距离①号尸体左脚跟120厘米,左脚跟距离基准线310厘米;③号尸体呈仰卧位,头朝西、脚朝东,右脚搭在桂K92DW2座位上,尸长约167厘米,上身穿一件黑色夹克,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头部距离基准线400厘米、距离②号尸体头部95厘米、距离桂K92DW2前轮30厘米,左脚跟距离基准线350厘米。

3③号尸体头部区域的路面上遗留有一滩面积为183厘米×120厘米血迹。血迹中心点距离基准线413厘米、距离桂K92DW2后轮55厘米。

4.车辆痕迹情况

1)桂K92DW2车头正面大面积损毁,前照大灯损坏脱落,左、右后视镜脱落,前、后轮均变形。

2)桂KL6222后保险杠因受外力撞击向内弯折变形,尾部左进16厘米、距离地面151厘米有一处碰撞痕迹。

(五)有关鉴定结论意见

23日至213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了玉林市事故技术鉴定组、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涉及的人、车、声像等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意见。其中,对桂K92DW2驾驶人莫贵松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结论为189.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对李剑锋驾驶的桂KL6222车箱两侧及后部下方进行检验,检验到车箱两侧表面有大量尘土附着、后部下方未检见粘贴有反光标,结论为反光标识粘贴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21日晚上19时多,莫天成、莫贵松、莫祖涛3以微信方式支付218元在博白县宁潭镇凯迪农家乐开了一间KTV包厢,点了12瓶啤酒和5份小吃,廖芳、林文洁2人也相继进入KTV包厢,中途莫祖涛从该农家乐拿了4瓶矿泉水骑K92DW2摩托车离开一段时间外,5人都在该KTV包厢娱乐,共喝完了11瓶啤酒,直到22日凌晨230分才驾乘一辆摩托车共同离开。

201921日约23时,李剑锋在博白县旺茂镇客运站附近,接换驾驶另一司机周玄德刚从北海铁山港装载豆粕饲料(核载18.655,实载39.995吨)的桂KL6222货车,继续送往宁潭镇和文地镇。201922日凌晨约040分时到达宁潭镇长春村路段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由于货主在凌晨4时多才有搬运工卸货,李剑锋误为已到了宁潭镇街,于是就把车停放在400县道道路的右(南)侧,熄火后在驾驶室里玩弄了约20多分钟手机,模模糊糊睡着了,直至凌晨约0255分时,公安人员叫醒后,李剑锋才知道发生尾随交通事故。

201922日凌晨235分许,莫贵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含量:189.07mg/100ml)驾驶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依次搭载莫祖涛、莫天成、廖芳、林文洁沿400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连人带车撞向临时停靠在道路右(南)侧上由当事人李剑锋驾驶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造成莫贵松、莫天成、莫祖涛在事故现场死亡,廖芳、林文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922244分许,博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搭乘网约车的黄涛打来电话报案:在博白县宁潭镇长春村有一辆货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请派员前往处置。接到指令后,博白县公安局宁潭派出所、文地交管中队和宁潭卫生院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进行期的处置,事故现场有3名人员已经停止呼吸,无生命体征。博白县公安交管部门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开展现场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安抚家属等相关工作。市、县两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干部于550分起相继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还到博白县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伤者亲属进行慰问并对善后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经评估,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莫祖涛(①号尸体):男,汉族,2001922日出生,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国营长春农场五队008号人,身份号:4509………..937搭乘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莫贵松(②号尸体):男,汉族,身份号:4509……..933,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米贵胫队016号人K92DW2驾驶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莫天成(③号尸体):男,汉族,身份号:4509………935,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均塘队056号人搭乘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廖芳,女,汉族,身份号:4509………925,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宁潭村塘坝队051号人,系宁潭镇第一初级中学一年级学生搭乘桂K92DW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受重伤。

林文洁,女,汉族,身份号:4509………..944,广西博白县宁潭镇杨旗村大湾垌队008号人,系宁潭镇第一初级中学一年级181班学生搭乘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受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莫贵松无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未按要求年检的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2人,实载5人),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驾驶员李剑锋驾驶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违法临时停靠在道路上,且车箱后部下方未见粘贴有反光标识,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西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车辆的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按要求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车辆动态监控缺失。

2.无证驾驶、超期年检、酒驾、超载等路面秩序管控缺失。

3.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占道停车,且未采取任何警告、警示措施,按要求进行出车前排查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莫贵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含量:189.07mg/100ml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位置搭载莫天成、莫祖涛、廖芳、林文洁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但由于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李剑锋驾驶出车前未履行检查车辆职责、且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临时停靠在道路上,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远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名下运输车辆的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事故车辆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要求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缺失、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其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广西博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博白县运管所),为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下属机构,受委托对辖区内运输行业运输证许可和监督管理,是对远华公司监管的直接负责单位,对辖区内注册成立的远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名下运输车辆的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事故车辆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要求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缺失、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等情况没有有效监管。

根据属地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调查组建议如下: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朱涉途:20122月至今任博白县运管所所长,主持博白县运管所行政全面工作。在监督检查远华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督促该所干部履行对远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远华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庞振标:20178月至今任博白县运管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20186月至今负责道路货运与物流工作,分管博白县运管所货运股。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有效督促货运股履行对远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没有及时有效督促整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问题,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3)黄琳:20125月至今任博白县运管所副所长,20186月至今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博白县运管所安全股。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有效督促安全股履行对远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监管远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及时有效督促整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问题,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4)熊明:20149至今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79月至今分管博白县运管所。未有效督促指导博白县运管所对远华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5)黄柳明:20137月至今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79月至今分管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博白县运管所对远华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2.由博白县监委责令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路面执法监督。公路、公安、交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车辆超期未年检、违法停放、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企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行道路运输;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三)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大学生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教育宣传无证驾驶危害性,提醒、拒绝搭乘酒驾醉驾毒驾、超载等不安全车辆,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议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并监督企业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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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玉林市博白县宁潭镇“201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05-30 11:0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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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22235分许,在博白县宁潭镇长春村路段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发生一起桂K92DW2摩托车与停靠在道路右(南)侧的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玉林市博白县宁潭镇“2019·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原玉林市安局和市纪委监委机关、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人力资源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评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莫贵生(莫贵松胞兄),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米贵胫队016号人;品牌型号:豪江牌HJ125-22;核载人数:2人;初次登记日期:20168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8月;机动车状态:逾期未年检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K92DW2驾驶人:莫贵松,男,汉族,身份号:4509........933,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米贵胫队016号人。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莫贵松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事故中当场死亡。

    2.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广西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乘龙牌LZ5312CSQEL;初次登记日期:20123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3月;保险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博白支公司,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803014509132018000392,商业保险单号:803364509132018000322(保险额:100万),保险期间自2018317日起至2019316日止;车辆进行正常季度二级维护。

    KL6222驾驶人:李剑锋,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3011,广西博白县三滩镇亚桥村大元塘队364号人。驾驶证号:4525……….3011;档案编号:450900551888;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8619日,有效期20240619;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4525…………3011,类别:J-货运,发证机关: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有效期至20241026

    (二)事故涉及单位有关情况

    广西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博白县白洲大道旁;法定代表人:熊福平;成立日期:20020906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汽车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除小轿车外)、机电产品、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的生产及销售,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牵引半挂车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23500644号;有效期至2022072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公司经营车辆主要为普通货运车,现有811辆,驾驶员955人,管理人员25人,其中车辆监控平台监控人员84人为兼职;安全管理员10人,2人为兼职,但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只有王贞官,他于201205月参加广西道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事故发生时天气和现场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天。

    2.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位于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通往博白县宁潭镇,西通往博白县凤山镇,南、北两侧均为民房。现场路段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的水泥路面,有效路面宽540厘米。事故现场路段是平直、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该路段通车后,没有被列为事故多发路段。

    (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

    1.测量方法与定位

    事故现场采用三角定位法进行定位。以道路有效路面北侧边缘线为基准线,采用道路外北侧一民房东侧柱子为基准点。基准点距离肇事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轴左轮、第四轴左轮分别为1038厘米、1025厘米。

    2.车辆停车位置

    1)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肇事后,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在南侧路面上,前、后轮分别距离基准线333厘米、437厘米。

    2)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肇事后,车头朝东、车尾朝西停在道路南侧,第一轴、第二轴、第三轴、第四轴的左轮分别距离基准线380厘米、383厘米、389厘米、390厘米。第四轴左轮距离桂K92DW2前轮194厘米。

    3.路面痕迹

    1)在道路外南侧的泥地上遗留有3条轮胎压印(分别标示为ABC)。其中,A为桂KL6222第四轴右侧轮胎遗留在地面上的压印,全长772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550厘米,终点至桂KL6222第四轴右侧轮胎底;B为桂KL6222第二轴右侧轮胎遗留在地面上的压印,全长81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550厘米、距离B压印起点430厘米,终点至桂KL6222第二轴轮胎底;C为桂KL6222第一轴右侧轮胎遗留在地面上的压印,全长564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648厘米、距离B压印起点430厘米,终点至桂KL6222第一轴轮胎底。

    2)现场道路路面上遗留有3具男性尸体(标示为①号尸体、②号尸体、③号尸体)。①号尸体呈仰卧位,头朝西、脚朝东,尸长约155厘米,上身穿一件暗紫红色羽绒服,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头部和左脚脚跟距离基准线分别为340厘米、350厘米;②号尸体呈仰卧位,头朝西、脚朝东,尸长约169厘米,上身穿一件混色长袖毛衣,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头部距离基准线270厘米、距离①号尸体左脚跟120厘米,左脚跟距离基准线310厘米;③号尸体呈仰卧位,头朝西、脚朝东,右脚搭在桂K92DW2座位上,尸长约167厘米,上身穿一件黑色夹克,下身穿一条黑色长裤,头部距离基准线400厘米、距离②号尸体头部95厘米、距离桂K92DW2前轮30厘米,左脚跟距离基准线350厘米。

    3③号尸体头部区域的路面上遗留有一滩面积为183厘米×120厘米血迹。血迹中心点距离基准线413厘米、距离桂K92DW2后轮55厘米。

    4.车辆痕迹情况

    1)桂K92DW2车头正面大面积损毁,前照大灯损坏脱落,左、右后视镜脱落,前、后轮均变形。

    2)桂KL6222后保险杠因受外力撞击向内弯折变形,尾部左进16厘米、距离地面151厘米有一处碰撞痕迹。

    (五)有关鉴定结论意见

    23日至213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了玉林市事故技术鉴定组、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涉及的人、车、声像等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意见。其中,对桂K92DW2驾驶人莫贵松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结论为189.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对李剑锋驾驶的桂KL6222车箱两侧及后部下方进行检验,检验到车箱两侧表面有大量尘土附着、后部下方未检见粘贴有反光标,结论为反光标识粘贴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21日晚上19时多,莫天成、莫贵松、莫祖涛3以微信方式支付218元在博白县宁潭镇凯迪农家乐开了一间KTV包厢,点了12瓶啤酒和5份小吃,廖芳、林文洁2人也相继进入KTV包厢,中途莫祖涛从该农家乐拿了4瓶矿泉水骑K92DW2摩托车离开一段时间外,5人都在该KTV包厢娱乐,共喝完了11瓶啤酒,直到22日凌晨230分才驾乘一辆摩托车共同离开。

    201921日约23时,李剑锋在博白县旺茂镇客运站附近,接换驾驶另一司机周玄德刚从北海铁山港装载豆粕饲料(核载18.655,实载39.995吨)的桂KL6222货车,继续送往宁潭镇和文地镇。201922日凌晨约040分时到达宁潭镇长春村路段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由于货主在凌晨4时多才有搬运工卸货,李剑锋误为已到了宁潭镇街,于是就把车停放在400县道道路的右(南)侧,熄火后在驾驶室里玩弄了约20多分钟手机,模模糊糊睡着了,直至凌晨约0255分时,公安人员叫醒后,李剑锋才知道发生尾随交通事故。

    201922日凌晨235分许,莫贵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含量:189.07mg/100ml)驾驶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依次搭载莫祖涛、莫天成、廖芳、林文洁沿400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400县道7公里+56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连人带车撞向临时停靠在道路右(南)侧上由当事人李剑锋驾驶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角,造成莫贵松、莫天成、莫祖涛在事故现场死亡,廖芳、林文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922244分许,博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搭乘网约车的黄涛打来电话报案:在博白县宁潭镇长春村有一辆货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请派员前往处置。接到指令后,博白县公安局宁潭派出所、文地交管中队和宁潭卫生院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进行期的处置,事故现场有3名人员已经停止呼吸,无生命体征。博白县公安交管部门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开展现场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安抚家属等相关工作。市、县两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领导干部于550分起相继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还到博白县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伤者亲属进行慰问并对善后处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经评估,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莫祖涛(①号尸体):男,汉族,2001922日出生,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国营长春农场五队008号人,身份号:4509………..937搭乘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莫贵松(②号尸体):男,汉族,身份号:4509……..933,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米贵胫队016号人K92DW2驾驶人,事故中当场死亡。

    莫天成(③号尸体):男,汉族,身份号:4509………935,广西博白县宁潭镇白均村均塘队056号人搭乘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当场死亡。

    廖芳,女,汉族,身份号:4509………925,广西博白县宁潭镇宁潭村塘坝队051号人,系宁潭镇第一初级中学一年级学生搭乘桂K92DW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受重伤。

    林文洁,女,汉族,身份号:4509………..944,广西博白县宁潭镇杨旗村大湾垌队008号人,系宁潭镇第一初级中学一年级181班学生搭乘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中受重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8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莫贵松无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未按要求年检的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核载2人,实载5人),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驾驶员李剑锋驾驶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违法临时停靠在道路上,且车箱后部下方未见粘贴有反光标识,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西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车辆的管理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缺失,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规范要求;不按要求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车辆动态监控缺失。

    2.无证驾驶、超期年检、酒驾、超载等路面秩序管控缺失。

    3.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占道停车,且未采取任何警告、警示措施,按要求进行出车前排查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莫贵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在醉酒状态下(血液酒精含量:189.07mg/100ml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桂K92DW2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位置搭载莫天成、莫祖涛、廖芳、林文洁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但由于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李剑锋驾驶出车前未履行检查车辆职责、且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桂KL6222重型仓栅式货车临时停靠在道路上,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远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名下运输车辆的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事故车辆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要求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缺失、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其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广西博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博白县运管所),为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下属机构,受委托对辖区内运输行业运输证许可和监督管理,是对远华公司监管的直接负责单位,对辖区内注册成立的远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名下运输车辆的管理缺失,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致事故车辆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国家标准;不按要求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缺失、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等情况没有有效监管。

    根据属地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调查组建议如下:

    1.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朱涉途:20122月至今任博白县运管所所长,主持博白县运管所行政全面工作。在监督检查远华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有效督促该所干部履行对远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远华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失察,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庞振标:20178月至今任博白县运管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20186月至今负责道路货运与物流工作,分管博白县运管所货运股。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有效督促货运股履行对远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没有及时有效督促整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问题,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3)黄琳:20125月至今任博白县运管所副所长,20186月至今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博白县运管所安全股。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有效督促安全股履行对远华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监管远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及时有效督促整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问题,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4)熊明:20149至今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79月至今分管博白县运管所。未有效督促指导博白县运管所对远华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5)黄柳明:20137月至今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79月至今分管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导博白县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博白县运管所对远华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2.由博白县监委责令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路面执法监督。公路、公安、交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车辆超期未年检、违法停放、无证驾驶、酒驾醉驾、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企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行道路运输;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三)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大学生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教育宣传无证驾驶危害性,提醒、拒绝搭乘酒驾醉驾毒驾、超载等不安全车辆,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建议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并监督企业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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