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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22时12分许,梁玉寿驾驶装载水泥的桂KA6071重型半挂车牵引桂KX088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241线由北往南行驶,至G241线3374公里+210米处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罗昌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桂KUE183号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相碰撞,造成2人因事故死亡,1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玉林市博白县亚山路段“201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原玉林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纪委监委机关、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评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及驾驶人情况
桂KA6071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5T1A1E;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2JFA09639; 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5吨;准牵引总质量:40吨;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责任强制保险单:PDZA201845090000041682,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期至2019年10月19日24时止;商业保险单:PDAA201845090000038177,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至2019年10月19日24时止。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所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控制人:陈俊霖。
桂KX088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中运牌YFZ9406GXH;车辆识别代号:LA9940G3XJ0SFZ497;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9吨;总质量:40吨;核定载质量:31吨;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商业保险单:PDAA201845090000038189;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至2019年10月19日24时止。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所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控制人:陈俊霖。
梁玉寿:事故中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4509..........223X,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忠荔村白糖坡队32号人。驾驶证号:4509.........223X,档案编号:45090059239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4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4509.........223X;发证机关:广东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
2.桂KUE183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桂KUE183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62MY;车辆识别代号:LBEXDAEAOAX997730; 使用性质:出租转非;核载:5人;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6日;强制报废期止:2018年12月16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无保险;车辆所有人:罗永通(罗昌叁的儿子),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人。
罗昌叁:事故中桂KUE183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6494,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人。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罗昌叁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二)事故涉及单位有关情况
玉林市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业县石南镇庞村朱砂岭玉贵公路旁230号;原法定代表人:谢永康;现法定代表人:余春林(2018年12月05日变更);成立日期:2013年02月27日;营业期限至2043年02月2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24510469号;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经营车辆主要为罐式半挂车,现有55辆罐式半挂车,3辆重型货车;公司现有管理人员9名,其中有车辆动态监控人员3名,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人员1名:公司副总兼安全管理员刘锋,2013年07月参加广西道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天气及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阴天。
2.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位于G241线3374公里+210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通往博白县旺茂镇,北通往博白县城区,东为山岗,西为山坡。现场路段划分有中心虚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沥青路面,其中划分有2条机动车道与2条非机动车道,东侧机动车道宽400厘米、西侧机动车道宽390厘米,东、西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均为210厘米。现场路段微弯(半径:281.45米)、路面完好,路表潮湿,标线清晰,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该路段通车后,没有被列为事故多发路段。
(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
1.测量方法与定位
事故现场采取三角定位法进行定位。以道路东侧机动车道边缘线为基准线,采用道路G241线3374公里+200米路桩为第一基准点、第一基准点与西侧机动车道边缘线的垂足为第二基准点进行丈量。第一基准点、第二基准点相距371厘米,第一基准点、第二基准点分别距离桂KX08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右后轮(右后轴)为2349厘米、2242厘米。
2.车辆停车位置
(1)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肇事后,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止在路面中间上。第一轴、第二轴、第三轴、第四轴、第五轴、第六轴的左侧轮分别距离基准线为440厘米、380厘米、370厘米、245厘米、235厘米、225厘米。
(2)桂KUE183轿车肇事后,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停止路面的东侧机动车道上,右前、后轮距离基准线分别为345厘米、120厘米,该车左前轮距离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左前轮110厘米。
3.路面痕迹
(1)在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尾部东侧机动车的路面上遗留有2条明显呈线形的轮胎拖印。其中,1条为该车第五轴右侧轮胎遗留在路面上(标示:L1),L1全长128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285厘米,终点至第五轴右侧轮胎底;另1条为该车第六轴左侧轮胎遗留在路面上(标示:L2),L2全长975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105厘米、距离L1起点320厘米,终点至第六轴左侧轮胎底。
(2)在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车底的路面上有1条桂KUE183车被撞击的前桥遗留下的挫划印(标示:A),A全长24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380厘米、距离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第四轴左侧轮胎360厘米,终点至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第三轴左侧轮胎。在桂KUE183小型轿车右侧,在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左侧的路面上遗留有1条轮胎侧滑印(标示:B),B全长32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380厘米,终点至桂KUE183车右前轮。
(3)位于桂KUE183轿车的副驾驶座上遗留有1具男性尸体。该尸体呈坐立位,上穿灰色羽绒服,内穿1件浅蓝色格子衬衫和灰色毛衣,下穿1件灰黑色长裤,足穿1双运动鞋,左额顶部见一处头皮撕脱创。
4.车辆痕迹情况
(1)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前保险杠受外力撞击变形,向内凹陷,连接喇叭气管破裂漏气。
(2)桂KUE183轿车车头受外力撞击,严重变形向内凹陷,左、右前车门变形打开。
(五)有关鉴定结论意见
1月7日至1月14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了玉林市事故技术鉴定组、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涉及的人、车、声像等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意见。其中,对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的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和制动性能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车三项性能均符合标准要求;对桂KUE183轿车的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和制动性能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车制动性能均符合标准要求,转向性能、灯光性能无法鉴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7日,梁玉寿接到玉林市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在手机上拉散装水泥到广东廉江的二维码后,吃完中午饭就到玉林市玉柴园区的万象城附近,从另一司机黎子辉处接驶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在玉州区仁东加满油就直到兴业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装散装水泥,当日16时30分左右,装好水泥后,经山心入口上G80高速,从卖酒出口下高速开往玉博大道与一环北路交接旁的新发集团门前的饭店吃饭、就地休息,19时31分许,独自驾驶装载53.2吨(核载:31吨)水泥的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沿S216线向博白、廉江方向行驶。经博白县城后,沿G241线由北往南行驶,于当日22时12分许,行驶至G241线3374公里+210米处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罗昌叁驾驶并搭载白祖林、陈秀琼、苏红乐、苏红色共4人,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桂KUE183轿车(核载:5人)发生正面相碰撞,造成白祖林在现场救治无效死亡、罗昌叁送医院于2019年1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陈秀琼送医院于2019年1月10日凌晨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和苏红色、苏红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月7日22时15分,博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司机梁玉寿打来电话报案。接到指令后,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相关人员于当日22时23分赶到事故现场,并开展现场抢救、交通疏导、现场勘查等相关工作。经医务人员的确认,白祖林坐在小轿车副驾驶座上已停止呼吸,无生命体征,其他4名受伤人员被及时送博白县人民医院救治。
玉林市公安局、原市安全监管局,博白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接到报告后,相继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并就事发路段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提出要求。
经评估,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罗昌叁,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6494,住址: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系事故中桂KUE183轿车驾驶员,送医院于2019年1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
白祖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4038,住址: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文江村下陂冲队032号,搭乘桂KUE183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陈秀琼,女,汉族,身份证号:4525.........6467,住址:广西博白县新田镇美沙村书房屋队049号,搭乘桂KUE183轿车,事故中受伤经送医院于1月10日凌晨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
苏红色,女,壮族,身份证号:4527.........2649,住址: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与事故中桂KUE183驾驶员罗昌叁夫妻关系。搭乘桂KUE183轿车,事故中受重伤。
苏红乐,女,壮族,身份证号:4527.........2702,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镇安福村加明队07号,为苏红色的亲姐。搭乘桂KUE183号小型轿车,事故中受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梁玉寿驾驶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实载:53.2吨,核载:31吨)在道路上行驶,且违法超车,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罗昌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桂KUE183轿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缺失。
2.涉事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和车辆超载源头管理缺失。
3.对路面车辆的运输超载现象管控缺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事故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1.梁玉寿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实载:53.2吨,核载:31吨)在道路上行驶,且在实施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2.罗昌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之规定。但由于其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玉林市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超载源头管理缺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特别是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其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玉林市兴业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为兴业县交通运输局下属机构,受委托对辖区内运输行业运输证许可和监督管理,是对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的直接负责单位,该企业对辖区内安全监管缺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特别是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缺失等情况没有有效监管。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处理由纪委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路面执法监督。公路、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加强各类违法违规车辆的查处,特别是严厉查处车辆超限超载、涉牌涉证、无牌无证、达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着力加强对营运车辆报废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发放上岗证等证件前的教育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道路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运输,切实减少全市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属地管理,建议兴业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兴业县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货运车辆装载水泥超载的问题,要实行严格的出厂监管制度,杜绝车辆超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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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22时12分许,梁玉寿驾驶装载水泥的桂KA6071重型半挂车牵引桂KX088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241线由北往南行驶,至G241线3374公里+210米处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罗昌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桂KUE183号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相碰撞,造成2人因事故死亡,1人因心脏病突发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玉林市博白县亚山路段“2019·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原玉林市安全监管局和市纪委监委机关、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评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及驾驶人情况
桂KA6071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5T1A1E;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2JFA09639; 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805吨;准牵引总质量:40吨;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责任强制保险单:PDZA201845090000041682,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期至2019年10月19日24时止;商业保险单:PDAA201845090000038177,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至2019年10月19日24时止。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所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控制人:陈俊霖。
桂KX088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中运牌YFZ9406GXH;车辆识别代号:LA9940G3XJ0SFZ497;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9吨;总质量:40吨;核定载质量:31吨;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商业保险单:PDAA201845090000038189;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至2019年10月19日24时止。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所有人: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控制人:陈俊霖。
梁玉寿:事故中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4509..........223X,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忠荔村白糖坡队32号人。驾驶证号:4509.........223X,档案编号:45090059239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4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4509.........223X;发证机关:广东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
2.桂KUE183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桂KUE183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62MY;车辆识别代号:LBEXDAEAOAX997730; 使用性质:出租转非;核载:5人;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6日;强制报废期止:2018年12月16日。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无保险;车辆所有人:罗永通(罗昌叁的儿子),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人。
罗昌叁:事故中桂KUE183驾驶员,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6494,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人。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罗昌叁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二)事故涉及单位有关情况
玉林市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业县石南镇庞村朱砂岭玉贵公路旁230号;原法定代表人:谢永康;现法定代表人:余春林(2018年12月05日变更);成立日期:2013年02月27日;营业期限至2043年02月2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924510469号;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经营车辆主要为罐式半挂车,现有55辆罐式半挂车,3辆重型货车;公司现有管理人员9名,其中有车辆动态监控人员3名,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人员1名:公司副总兼安全管理员刘锋,2013年07月参加广西道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天气及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阴天。
2.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位于G241线3374公里+210米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通往博白县旺茂镇,北通往博白县城区,东为山岗,西为山坡。现场路段划分有中心虚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沥青路面,其中划分有2条机动车道与2条非机动车道,东侧机动车道宽400厘米、西侧机动车道宽390厘米,东、西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均为210厘米。现场路段微弯(半径:281.45米)、路面完好,路表潮湿,标线清晰,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一般。该路段通车后,没有被列为事故多发路段。
(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情况
1.测量方法与定位
事故现场采取三角定位法进行定位。以道路东侧机动车道边缘线为基准线,采用道路G241线3374公里+200米路桩为第一基准点、第一基准点与西侧机动车道边缘线的垂足为第二基准点进行丈量。第一基准点、第二基准点相距371厘米,第一基准点、第二基准点分别距离桂KX08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右后轮(右后轴)为2349厘米、2242厘米。
2.车辆停车位置
(1)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肇事后,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止在路面中间上。第一轴、第二轴、第三轴、第四轴、第五轴、第六轴的左侧轮分别距离基准线为440厘米、380厘米、370厘米、245厘米、235厘米、225厘米。
(2)桂KUE183轿车肇事后,车头朝西、车尾朝东停止路面的东侧机动车道上,右前、后轮距离基准线分别为345厘米、120厘米,该车左前轮距离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左前轮110厘米。
3.路面痕迹
(1)在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尾部东侧机动车的路面上遗留有2条明显呈线形的轮胎拖印。其中,1条为该车第五轴右侧轮胎遗留在路面上(标示:L1),L1全长128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285厘米,终点至第五轴右侧轮胎底;另1条为该车第六轴左侧轮胎遗留在路面上(标示:L2),L2全长975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105厘米、距离L1起点320厘米,终点至第六轴左侧轮胎底。
(2)在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车底的路面上有1条桂KUE183车被撞击的前桥遗留下的挫划印(标示:A),A全长24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380厘米、距离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第四轴左侧轮胎360厘米,终点至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第三轴左侧轮胎。在桂KUE183小型轿车右侧,在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左侧的路面上遗留有1条轮胎侧滑印(标示:B),B全长320厘米,起点距离基准线380厘米,终点至桂KUE183车右前轮。
(3)位于桂KUE183轿车的副驾驶座上遗留有1具男性尸体。该尸体呈坐立位,上穿灰色羽绒服,内穿1件浅蓝色格子衬衫和灰色毛衣,下穿1件灰黑色长裤,足穿1双运动鞋,左额顶部见一处头皮撕脱创。
4.车辆痕迹情况
(1)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前保险杠受外力撞击变形,向内凹陷,连接喇叭气管破裂漏气。
(2)桂KUE183轿车车头受外力撞击,严重变形向内凹陷,左、右前车门变形打开。
(五)有关鉴定结论意见
1月7日至1月14日,事故调查组分别委托了玉林市事故技术鉴定组、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涉及的人、车、声像等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意见。其中,对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的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和制动性能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车三项性能均符合标准要求;对桂KUE183轿车的转向性能、灯光性能和制动性能进行鉴定,结论为该车制动性能均符合标准要求,转向性能、灯光性能无法鉴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月7日,梁玉寿接到玉林市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在手机上拉散装水泥到广东廉江的二维码后,吃完中午饭就到玉林市玉柴园区的万象城附近,从另一司机黎子辉处接驶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在玉州区仁东加满油就直到兴业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装散装水泥,当日16时30分左右,装好水泥后,经山心入口上G80高速,从卖酒出口下高速开往玉博大道与一环北路交接旁的新发集团门前的饭店吃饭、就地休息,19时31分许,独自驾驶装载53.2吨(核载:31吨)水泥的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沿S216线向博白、廉江方向行驶。经博白县城后,沿G241线由北往南行驶,于当日22时12分许,行驶至G241线3374公里+210米处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罗昌叁驾驶并搭载白祖林、陈秀琼、苏红乐、苏红色共4人,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桂KUE183轿车(核载:5人)发生正面相碰撞,造成白祖林在现场救治无效死亡、罗昌叁送医院于2019年1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陈秀琼送医院于2019年1月10日凌晨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和苏红色、苏红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1月7日22时15分,博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司机梁玉寿打来电话报案。接到指令后,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相关人员于当日22时23分赶到事故现场,并开展现场抢救、交通疏导、现场勘查等相关工作。经医务人员的确认,白祖林坐在小轿车副驾驶座上已停止呼吸,无生命体征,其他4名受伤人员被及时送博白县人民医院救治。
玉林市公安局、原市安全监管局,博白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接到报告后,相继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并就事发路段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提出要求。
经评估,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罗昌叁,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6494,住址: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系事故中桂KUE183轿车驾驶员,送医院于2019年1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
白祖林,男,汉族,身份证号:4525.........4038,住址:广西博白县东平镇文江村下陂冲队032号,搭乘桂KUE183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陈秀琼,女,汉族,身份证号:4525.........6467,住址:广西博白县新田镇美沙村书房屋队049号,搭乘桂KUE183轿车,事故中受伤经送医院于1月10日凌晨因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
苏红色,女,壮族,身份证号:4527.........2649,住址: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江村队024号,与事故中桂KUE183驾驶员罗昌叁夫妻关系。搭乘桂KUE183轿车,事故中受重伤。
苏红乐,女,壮族,身份证号:4527.........2702,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镇安福村加明队07号,为苏红色的亲姐。搭乘桂KUE183号小型轿车,事故中受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梁玉寿驾驶桂KA6071牵、桂KX088挂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实载:53.2吨,核载:31吨)在道路上行驶,且违法超车,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罗昌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桂KUE183轿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缺失。
2.涉事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和车辆超载源头管理缺失。
3.对路面车辆的运输超载现象管控缺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事故死亡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1.梁玉寿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实载:53.2吨,核载:31吨)在道路上行驶,且在实施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2.罗昌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之规定。但由于其在事故中当场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的处理建议
玉林市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超载源头管理缺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特别是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缺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暴露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追究其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玉林市兴业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为兴业县交通运输局下属机构,受委托对辖区内运输行业运输证许可和监督管理,是对兴业县东霸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监管的直接负责单位,该企业对辖区内安全监管缺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特别是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缺失等情况没有有效监管。行政监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处理由纪委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路面执法监督。公路、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加强各类违法违规车辆的查处,特别是严厉查处车辆超限超载、涉牌涉证、无牌无证、达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着力加强对营运车辆报废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发放上岗证等证件前的教育培训不能流于形式,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道路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运输车辆安全运输,切实减少全市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属地管理,建议兴业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兴业县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货运车辆装载水泥超载的问题,要实行严格的出厂监管制度,杜绝车辆超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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