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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6日8时40分许,我市 G241线3427km+500m处(博白县龙潭镇陂头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发生一起4人当场死亡以及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于2021年1月22日批复该起事故调查结案,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玉林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2月13日,市安委办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植耀平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范一雄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对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事故企业所在县,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经评估组会议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和《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措施情况如下:
(一)事故责任企业
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玉应急罚〔2021〕16号),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一直未缴纳;2021年4月8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二)事故企业责任人员
1.陈斌,肇事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2021年1月18日,博白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2021年2月9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时间从羁押之日算起:2020年10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2021)桂0923刑初65号]。
2.陈湘,肇事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博白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博公取保〔2021〕00101号)。
3.谢林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7月5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玉应急立〔2021〕21号)。
(三)行政监管部门
1.博白县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5日向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2.博白县公安局,2021年11月25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3.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博白县监委已责令其2021年11月25日前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博监责检〔2021〕2号)。
4.龙潭镇人民政府,博白县监委已责令其2021年11月25日前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博监责检〔2021〕3号)。
(四)行政监管部门人员
1.李浩,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日常工作),2021年11月16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相关处分尚未落实。
2.钟国华,事发时任博白县交警大队龙潭中队中队长,2021年11月16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相关处分尚未落实。
3.李海浪,事发时任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王铮,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张刚,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原博白县路政执法大队负责人),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江斌,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治超”办主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21年11月25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7.唐广建,事发时任龙潭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龙潭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2021年11月25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8.李科强,事发时任龙潭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副站长(主持全面工作),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龙潭镇纪检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三、事故相关单位(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部门和单位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和《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一)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只对大门及大门周边的围墙进行拆除重建,但仍未达到距离国道25米的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其他问题,均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要求:“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生产正常,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均无商标为:美豹煌,型号规格: TDR801Z的电动自行车;成品仓库存放的车辆全部是贴有强制性产品认证“3C” 标志。该厂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来,严格按照要求生产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自2019年4月14日起就已经停止生产商标为:美豹煌,型号规格: TDR801Z的电动自行车。
(三)博白县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后,博白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事故的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对照《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多次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每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中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二是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货运企业资质、普货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货运企业的车辆技术管理、货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及监控人员履职情况、渡口渡船安全监管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事故。三是加快推进事发路口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事故路段重新施划标线、完善标志,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围墙和平房进行查处。四是进一步落实治理超限超载源头企业责任。组织相关部门针对“10·6”较大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短板,加大治超和打非治违力度,对货车的证照实行“三查”,开展定期巡查,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加大对大中型货车、摩托车、电动车、拉客三轮车、营运客车、面包车、校车等车辆的检查力度,对交通秩序混乱、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乡镇进行重点整治。五是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依托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公众微信等媒体,对查纠的各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选取典型事故案例,以案释法,敲响社会安全警钟,使文明交通理念入心入脑,强化沟通交流,并鼓励群众及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四)龙潭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龙潭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多次开会通报“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加强路面巡查和道路管控力度。联合龙潭镇交警中队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和道路管控力度,组织龙潭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和龙潭镇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对无遮盖运营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处罚。二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联合龙潭镇交警中队,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在路上”交通安全主题活动,通过座谈会和现场教育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学校师生和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联合龙潭镇园区管委,加大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属地单位的责任意识。三是强化执法监管,扎实开展事发路口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龙潭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和龙潭镇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10月14日,发出整改责任通知书,要求涉事故企业对违规建设围墙、改扩建路口等问题进行整改。
(五)双旺镇政府。事故发生后,双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镇党委书记、镇长亲自抓,积极主动沟通遇难者家属,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进行慰问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并根据遇难者家属情况,协助申请了1.5万元临时救助金和农村低保救助,保障其家庭生活。同时,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吸取龙潭镇“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双旺镇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旺镇围绕农村、社区、企业、商铺、学校等重点领域广泛开展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理念。
(六)博白县教育局。事故发生后,博白县教育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强化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多次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下发《博白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博白县2021年校车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与各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召开全县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动员会和整治工作推进会,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全县中小学校共出版交通安全宣传板报共计1809版、宣传标语共5378条(幅)、参加交通安全宣传讲座人数共231598人、共有327772名学生写了《自己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发放了286925封交通安全提醒的《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有118656位学生家长参加了学校召开的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让“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的观念深入人心,将交通安全教育辐射到家庭、社会,形成“三位一体”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强排查,有效管控。全县学校共摸排出3433名学生存在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下学或周末、节假日偷骑电动车、摩托车行为。针对摸排出的存在问题,整治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共2019辆;同时主动联系交警部门联合加大对未成年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期间,共出动警力共200多人次,查处未成年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违法行为共75起、暂扣违章车辆12辆。有效遏制了未成年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七)博白县松旺镇响水坜石场。事故发生后,博白县松旺镇响水坜石场立即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开展警示教育,对石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进入石场的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和超标改装车辆一律不予装货,责令过磅员严格按车辆许可载重量进行核查,严禁超载;同时,加强进入石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石场周边道路和厂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提醒作业人员和驾驶员注意安全,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意识。目前该石场处于全面停工、停建状态。
(八)玉林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1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存在的违规生产车辆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调查组认为,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具备有关生产许可和资质,生产的电动车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情况。但是,企业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他们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执行国家标准,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安全。
四、评估意见
从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一)各有关单位在收到《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后,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时,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能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进行了整改落实。此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已按要求基本整改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收到《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后,能够按照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
(三)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路口路段未设置有关交通安全标示标志,评估组要求:博白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评估组要求:博白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监管,严格督促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整改。针对非法建设建筑物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坚决给予取缔。
(五)针对李浩、钟国华政务处分尚未落实问题,评估组要求:按照干部属地管理原则,博白县人民政府及时督促博白县监委尽快落实处分意见。
(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5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尚未缴纳,评估组要求: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追缴力度,督促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及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2020年10月6日8时40分许,我市 G241线3427km+500m处(博白县龙潭镇陂头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发生一起4人当场死亡以及一辆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玉林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于2021年1月22日批复该起事故调查结案,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玉林市安委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了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12月13日,市安委办牵头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植耀平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范一雄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评估组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对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深入事故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及事故企业所在县,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经评估组会议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玉林市241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和《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措施情况如下:
(一)事故责任企业
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玉应急罚〔2021〕16号),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一直未缴纳;2021年4月8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将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管理。
(二)事故企业责任人员
1.陈斌,肇事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2021年1月18日,博白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2021年2月9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时间从羁押之日算起:2020年10月6日至2027年4月5日[(2021)桂0923刑初65号]。
2.陈湘,肇事车辆桂K32028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博白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博公取保〔2021〕00101号)。
3.谢林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7月5日,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玉应急立〔2021〕21号)。
(三)行政监管部门
1.博白县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5日向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2.博白县公安局,2021年11月25日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3.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博白县监委已责令其2021年11月25日前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博监责检〔2021〕2号)。
4.龙潭镇人民政府,博白县监委已责令其2021年11月25日前向博白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博监责检〔2021〕3号)。
(四)行政监管部门人员
1.李浩,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日常工作),2021年11月16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相关处分尚未落实。
2.钟国华,事发时任博白县交警大队龙潭中队中队长,2021年11月16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相关处分尚未落实。
3.李海浪,事发时任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王铮,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张刚,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原博白县路政执法大队负责人),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江斌,事发时任博白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治超”办主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21年11月25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7.唐广建,事发时任龙潭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镇长、龙潭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2021年11月25日博白县监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8.李科强,事发时任龙潭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副站长(主持全面工作),2021年11月18日博白县龙潭镇纪检委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三、事故相关单位(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部门和单位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和《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如下:
(一)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只对大门及大门周边的围墙进行拆除重建,但仍未达到距离国道25米的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其他问题,均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要求:“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生产正常,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均无商标为:美豹煌,型号规格: TDR801Z的电动自行车;成品仓库存放的车辆全部是贴有强制性产品认证“3C” 标志。该厂自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来,严格按照要求生产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自2019年4月14日起就已经停止生产商标为:美豹煌,型号规格: TDR801Z的电动自行车。
(三)博白县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后,博白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事故的整改落实工作,认真对照《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多次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每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中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二是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组织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货运企业资质、普货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货运企业的车辆技术管理、货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及监控人员履职情况、渡口渡船安全监管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事故。三是加快推进事发路口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事故路段重新施划标线、完善标志,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围墙和平房进行查处。四是进一步落实治理超限超载源头企业责任。组织相关部门针对“10·6”较大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短板,加大治超和打非治违力度,对货车的证照实行“三查”,开展定期巡查,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加大对大中型货车、摩托车、电动车、拉客三轮车、营运客车、面包车、校车等车辆的检查力度,对交通秩序混乱、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乡镇进行重点整治。五是进一步加大道路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依托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公众微信等媒体,对查纠的各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选取典型事故案例,以案释法,敲响社会安全警钟,使文明交通理念入心入脑,强化沟通交流,并鼓励群众及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四)龙潭镇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后,龙潭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多次开会通报“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加强路面巡查和道路管控力度。联合龙潭镇交警中队加大道路交通路面巡查力度和道路管控力度,组织龙潭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和龙潭镇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的监管,对无遮盖运营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处罚。二是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联合龙潭镇交警中队,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文明在路上”交通安全主题活动,通过座谈会和现场教育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学校师生和家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联合龙潭镇园区管委,加大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属地单位的责任意识。三是强化执法监管,扎实开展事发路口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组织龙潭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和龙潭镇综合执法大队于2020年10月14日,发出整改责任通知书,要求涉事故企业对违规建设围墙、改扩建路口等问题进行整改。
(五)双旺镇政府。事故发生后,双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镇党委书记、镇长亲自抓,积极主动沟通遇难者家属,第一时间成立专门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进行慰问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并根据遇难者家属情况,协助申请了1.5万元临时救助金和农村低保救助,保障其家庭生活。同时,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吸取龙潭镇“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双旺镇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旺镇围绕农村、社区、企业、商铺、学校等重点领域广泛开展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理念。
(六)博白县教育局。事故发生后,博白县教育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是强化交通安全工作部署。多次召开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下发《博白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博白县2021年校车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与各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落实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召开全县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动员会和整治工作推进会,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二是强化宣传教育。全县中小学校共出版交通安全宣传板报共计1809版、宣传标语共5378条(幅)、参加交通安全宣传讲座人数共231598人、共有327772名学生写了《自己遵守交通法规承诺书》、发放了286925封交通安全提醒的《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有118656位学生家长参加了学校召开的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让“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的观念深入人心,将交通安全教育辐射到家庭、社会,形成“三位一体”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加强排查,有效管控。全县学校共摸排出3433名学生存在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下学或周末、节假日偷骑电动车、摩托车行为。针对摸排出的存在问题,整治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共2019辆;同时主动联系交警部门联合加大对未成年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期间,共出动警力共200多人次,查处未成年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违法行为共75起、暂扣违章车辆12辆。有效遏制了未成年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
(七)博白县松旺镇响水坜石场。事故发生后,博白县松旺镇响水坜石场立即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开展警示教育,对石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进入石场的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和超标改装车辆一律不予装货,责令过磅员严格按车辆许可载重量进行核查,严禁超载;同时,加强进入石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石场周边道路和厂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提醒作业人员和驾驶员注意安全,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意识。目前该石场处于全面停工、停建状态。
(八)玉林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1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存在的违规生产车辆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调查组认为,玉林市美豹电动车厂具备有关生产许可和资质,生产的电动车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情况。但是,企业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他们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执行国家标准,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安全。
四、评估意见
从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
(一)各有关单位在收到《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后,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行业领域相关人员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时,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能认真学习研究,并积极进行了整改落实。此次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已按要求基本整改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收到《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玉政函〔2021〕10号)后,能够按照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
(三)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门前路口路段未设置有关交通安全标示标志,评估组要求:博白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玉林市 241 国道博白县龙潭镇路段“10·0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评估组要求:博白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强化行业监管,严格督促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整改。针对非法建设建筑物问题,加大打击力度,对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坚决给予取缔。
(五)针对李浩、钟国华政务处分尚未落实问题,评估组要求:按照干部属地管理原则,博白县人民政府及时督促博白县监委尽快落实处分意见。
(六)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50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尚未缴纳,评估组要求: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追缴力度,督促广西博白县旺销建材有限公司及时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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