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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和旅游局),玉林市直、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市本级及市辖区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及家长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玉林市本级及市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调整后玉林市本级及市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月
|
幼儿园 等级 |
类型 | |
|
城市公办 幼儿园 |
乡镇及以下公 办幼儿园 | |
|
自治区示 范幼儿园 |
530 |
380 |
|
市级示 范幼儿园 |
435 |
305 |
|
普通幼儿园 |
350 |
260 |
|
备注:1.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在上述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2.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 ||
三、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50元/人·月。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教育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四、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幼儿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六、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等收费减免政策,按自治区及玉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知所称幼儿园,是指玉林市直、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的公办幼儿园及公办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十、以上规定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教育局
2021年8月10日
(文件于202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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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财政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和旅游局),玉林市直、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我市本级及市辖区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及家长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 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玉林市本级及市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调整后玉林市本级及市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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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 等级 |
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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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办 幼儿园 |
乡镇及以下公 办幼儿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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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示 范幼儿园 |
53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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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 范幼儿园 |
435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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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 |
35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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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育教育费标准可以在上述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2.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 ||
三、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为250元/人·月。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教育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四、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五、幼儿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六、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等收费减免政策,按自治区及玉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知所称幼儿园,是指玉林市直、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的公办幼儿园及公办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十、以上规定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教育局
2021年8月10日
(文件于2021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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