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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02-19 15: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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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治区林业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2022年开征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决定将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认定面积以最新年度广西林草湿“一张图”成果、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基底测算。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

(二)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3倍缴纳。

(三)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

(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三、相关规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单位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2〕325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2025年2月1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价费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政策背景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国家设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2022年,依据国家规定及自治区林业局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文件,制定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文件有效期满后,为确保政策延续性,经对原试行收费标准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原则

节约性原则。合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草原,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草原。二是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草原类型恢复草原植被所需成本的差异以及草地生态服务价值。综合考虑草原生态和经济价值以及不同地域的草原稀缺性及重要程度。三是差别性原则。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等项目使用草原,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草原。面向企业的收费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公平性原则。不实行歧视性收费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为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二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按草原类型制定,根据不同草原类型植被恢复成本,我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另外,参照国家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做法,对不同海拔、地域和项目实行差别化收费。三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执收主体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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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02-19 15: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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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治区林业局: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2022年开征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决定将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认定面积以最新年度广西林草湿“一张图”成果、国土“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基底测算。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绿化草地。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

    (二)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3倍缴纳。

    (三)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

    (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三、相关规定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单位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2〕325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2025年2月1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价费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政策背景

    草原植被恢复费属国家设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2022年,依据国家规定及自治区林业局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文件,制定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文件有效期满后,为确保政策延续性,经对原试行收费标准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原则

    节约性原则。合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草原,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草原。二是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草原类型恢复草原植被所需成本的差异以及草地生态服务价值。综合考虑草原生态和经济价值以及不同地域的草原稀缺性及重要程度。三是差别性原则。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等项目使用草原,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草原。面向企业的收费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公平性原则。不实行歧视性收费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为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二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按草原类型制定,根据不同草原类型植被恢复成本,我区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另外,参照国家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做法,对不同海拔、地域和项目实行差别化收费。三是明确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执收主体为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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