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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2-18 09: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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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大学收费管理,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申请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老年大学学费。

二、收费主体: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

三、收费对象和范围: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

四、收费标准: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老年大学学费按学期征收。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应按学期缴纳老年大学学费。

六、老年大学学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进行公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以及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通知》规定的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3年5月,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以《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申请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的函》(桂老函字〔2023〕9号)申请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

(二)出台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收取的费用”。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4.《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收费依据,但其服务对象具体、明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二、审查过程

根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缴费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履行审查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实地调研工作。2022年11月—2023年5月,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会同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组成调研组,先后前往南宁、柳州、桂林、贵港、梧州、福建、山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学习外省经验。

(二)征求各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意见。2023年5月,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通过《关于征求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意见的函》,正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区直有关单位意见。

(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6月13日—7月12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就设立老年大学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2023年8月8日,召开了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立项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三、外省情况

据了解,目前已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的省份有江西、安徽、福建、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山东、内蒙古、甘肃等。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收费项目名称为老年大学学费。

(二)明确收费主体为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

(三)明确收费对象为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

(四)明确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明确老年大学学费按学期征收。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应按学期缴纳老年大学学费。

(六)明确老年大学学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要求收费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老年大学学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相关工作。

(七)明确《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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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2-18 09: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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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大学收费管理,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申请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老年大学学费。

    二、收费主体: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

    三、收费对象和范围: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

    四、收费标准: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老年大学学费按学期征收。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应按学期缴纳老年大学学费。

    六、老年大学学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进行公示,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以及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



    《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通知》规定的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3年5月,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以《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关于申请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的函》(桂老函字〔2023〕9号)申请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

    (二)出台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收取的费用”。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一般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地方重要收费项目的范围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4.《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收费依据,但其服务对象具体、明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二、审查过程

    根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应当对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缴费人和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履行审查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开展实地调研工作。2022年11月—2023年5月,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会同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组成调研组,先后前往南宁、柳州、桂林、贵港、梧州、福建、山东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学习外省经验。

    (二)征求各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意见。2023年5月,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通过《关于征求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有关意见的函》,正式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区直有关单位意见。

    (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6月13日—7月12日,通过自治区财政厅部门网站,就设立老年大学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2023年8月8日,召开了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立项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三、外省情况

    据了解,目前已设立老年大学学费收费项目的省份有江西、安徽、福建、河北、河南、黑龙江、吉林、山东、内蒙古、甘肃等。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收费项目名称为老年大学学费。

    (二)明确收费主体为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

    (三)明确收费对象为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

    (四)明确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明确老年大学学费按学期征收。自愿报名参加全区各级党委老干部局所属的老年大学学习的学员应按学期缴纳老年大学学费。

    (六)明确老年大学学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要求收费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老年大学学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相关工作。

    (七)明确《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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