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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2021-03-01 09:00     来源: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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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质疑人: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

联系电话:18978700118 邮编号码:537000

公司地址:玉林市东胜路49号三楼

贵司于2021年2月22日递交关于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项目编号:YLZC2021-G1-000038-GXZX)的质疑函原件,根据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项目负责人对质疑函内容认真核实调查。现根据贵公司的质疑函内容答复如下:

贵公司质疑函内容:

1、质疑事项为:“我公司依法参加了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组织的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活动。经谈判小组审定,采购人确认,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第一分标成交人,于2021年2月19日公布了170.95355万元成交结果。第二分标公布为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第一、我公司第一分标报价为129.8665万元,并且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串标行为,第二、第二分标在开标现场已有三家应标并已唱标,何来不足三家?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事实依据为:“根据工商行政机关单位了解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人龚晓明是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同时参与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第一分标采购活动。两家公司是属于联合投标及存在串标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投标均无效。而且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也没完全公开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实质性响应报告及文件,给予监管部门及供应商知情权。损害我公司合法利益。”

3、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一)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以下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信息、搞好透明度建设,是政府采购最好的防腐剂。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强调了五项内容必须公开。一是项目信息必须公开;二是采购文件必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必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必须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越多,采购就越透明。”

4、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为:“请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废除违法中标结果,请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我司质疑事项,请采购人依法公平公正做好政府采购。”

质疑答复:

1、本项目于2021年2月10日9时30分在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开标截标,第1分标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共4家:1、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广西共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4、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2分标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共3家:1、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玉林市蓝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3、广西木石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在评标的过程中发现第1分标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鉴定不合格,产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已过期,因此无法进入下一轮的评审,其余3家投标单位的符合性鉴定均合格,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第2分标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鉴定不合格,产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已过期,因此无法进入下一轮的评审,其余2家投标单位的符合性鉴定均合格,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但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故第2分标废标处理。

2、我公司根据天眼查信息系统发现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晓明与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人为同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监事人职责为“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这种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贵公司提供的客观事实依据,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范围内,无法判定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串标的行为。

3、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为发改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适用于工程类招标范畴,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适用于《中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招标投标相关法规。

我公司本项目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要求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没有遗漏及隐瞒。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供的客观事实依据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范围内,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故驳回贵公司的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如贵公司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玉林市连胜路38-1号 邮编:537000

联系电话:0775-2265518 2266618

2021年3月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投诉和监督检查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2021-03-01 09:00     来源: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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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

    质疑人: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

    联系电话:18978700118 邮编号码:537000

    公司地址:玉林市东胜路49号三楼

    贵司于2021年2月22日递交关于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项目编号:YLZC2021-G1-000038-GXZX)的质疑函原件,根据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项目负责人对质疑函内容认真核实调查。现根据贵公司的质疑函内容答复如下:

    贵公司质疑函内容:

    1、质疑事项为:“我公司依法参加了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组织的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活动。经谈判小组审定,采购人确认,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第一分标成交人,于2021年2月19日公布了170.95355万元成交结果。第二分标公布为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第一、我公司第一分标报价为129.8665万元,并且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串标行为,第二、第二分标在开标现场已有三家应标并已唱标,何来不足三家?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2、事实依据为:“根据工商行政机关单位了解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人龚晓明是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同时参与玉林市体育馆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及玉林市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及停车场设施采购第一分标采购活动。两家公司是属于联合投标及存在串标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投标均无效。而且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也没完全公开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实质性响应报告及文件,给予监管部门及供应商知情权。损害我公司合法利益。”

    3、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规定:(一)中标候选人应公示以下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信息、搞好透明度建设,是政府采购最好的防腐剂。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强调了五项内容必须公开。一是项目信息必须公开;二是采购文件必须公开;三是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必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必须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越多,采购就越透明。”

    4、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为:“请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废除违法中标结果,请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我司质疑事项,请采购人依法公平公正做好政府采购。”

    质疑答复:

    1、本项目于2021年2月10日9时30分在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开标截标,第1分标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共4家:1、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广西共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4、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2分标在截止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共3家:1、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玉林市蓝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3、广西木石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在评标的过程中发现第1分标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鉴定不合格,产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已过期,因此无法进入下一轮的评审,其余3家投标单位的符合性鉴定均合格,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第2分标玉林市博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鉴定不合格,产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已过期,因此无法进入下一轮的评审,其余2家投标单位的符合性鉴定均合格,继续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但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故第2分标废标处理。

    2、我公司根据天眼查信息系统发现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晓明与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人为同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监事人职责为“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不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这种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贵公司提供的客观事实依据,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范围内,无法判定玉林市华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共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串标的行为。

    3、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为发改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0号)适用于工程类招标范畴,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适用于《中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招标投标相关法规。

    我公司本项目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要求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没有遗漏及隐瞒。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供的客观事实依据不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范围内,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故驳回贵公司的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如贵公司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玉林市连胜路38-1号 邮编:537000

    联系电话:0775-2265518 226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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