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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
本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贵单位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度痕迹检验鉴定类采购项目(编号:YLZC2020-C3-000472-ZXGJ重)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认真核查,现就贵单位的质疑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对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分办法 “商务分(1)供应商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每项得2分,满分8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在质疑。
经查询各地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内容,除安徽省外,其他省份均未出现对司法鉴定机构颁发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该条款加分项设置明显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只对安徽省鉴定机构有利,该条款明显指向(有利)特定供应商。
二、我公司针对贵单位质疑事项一中所提出问题的答复如下: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3、商务分(1)评分因素所指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部门颁发的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可以是纳税、诚信、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公益等多方面的,并非特指司法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经我公司查询,仅在司法管理部门领域,全国各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司法部门多数存在对司法鉴定机构颁发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比如青海省司法厅颁发的“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山东省司法厅评选的“省级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机构”、广西司法鉴定协会颁发的“全区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评选的“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司法鉴定类)”等,并非只有安徽省一个行政区域司法部门存在颁发司法鉴定机构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
2、因此,该项评审标准设置既不是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也不是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的情形。
3、综上所述,贵单位的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不成立。
三、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
本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收到贵单位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度痕迹检验鉴定类采购项目(编号:YLZC2020-C3-000472-ZXGJ重)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单位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认真核查,现就贵单位的质疑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对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 评分办法 “商务分(1)供应商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每项得2分,满分8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在质疑。
经查询各地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内容,除安徽省外,其他省份均未出现对司法鉴定机构颁发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该条款加分项设置明显不合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只对安徽省鉴定机构有利,该条款明显指向(有利)特定供应商。
二、我公司针对贵单位质疑事项一中所提出问题的答复如下:
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定标标准》3、商务分(1)评分因素所指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部门颁发的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可以是纳税、诚信、服务、质量、技术创新、公益等多方面的,并非特指司法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经我公司查询,仅在司法管理部门领域,全国各省(自治区)级及以上司法部门多数存在对司法鉴定机构颁发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比如青海省司法厅颁发的“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司法厅颁发的“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山东省司法厅评选的“省级司法鉴定服务标准化机构”、广西司法鉴定协会颁发的“全区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评选的“全国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司法鉴定类)”等,并非只有安徽省一个行政区域司法部门存在颁发司法鉴定机构与生产经营或业绩有关的奖项。
2、因此,该项评审标准设置既不是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也不是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规定的情形。
3、综上所述,贵单位的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不成立。
三、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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