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11-09 09:00     来源:玉林市财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项目编号: YLZC2020-G1-000177-GXZX 

二、项目名称: 骨灰盒(坛)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深圳市长青登仙工艺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宝安区河西工业区6栋108号            

   被投诉人1: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  玉林市连胜路38-1号               

   被投诉人2:   广东千瑞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大埔县高陂镇万川路99号             

   被投诉人3:  大埔县高陂九社邱标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大埔县高陂镇陂华路门牌12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长青登仙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了玉林市殡仪馆委托被投诉人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骨灰盒(坛)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I-000177-GXZX )的公开招标活动。投诉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8月4-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机关递交(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投诉和监督检查

    玉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11-09 09:00     来源:玉林市财政局
    【字体:

    一、项目编号: YLZC2020-G1-000177-GXZX 

    二、项目名称: 骨灰盒(坛)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深圳市长青登仙工艺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宝安区河西工业区6栋108号            

       被投诉人1: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  玉林市连胜路38-1号               

       被投诉人2:   广东千瑞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大埔县高陂镇万川路99号             

       被投诉人3:  大埔县高陂九社邱标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大埔县高陂镇陂华路门牌12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市长青登仙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了玉林市殡仪馆委托被投诉人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骨灰盒(坛)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GI-000177-GXZX )的公开招标活动。投诉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8月4-5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机关递交(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本机关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