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一、项目编号: YLZC2020-G1-10281
二、项目名称: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言禾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西南石油局南宁葛村路小区
被投诉人1: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玉林市胜利路玉林广播电视局宿舍10栋9号
被投诉人2: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40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设定最低限价。2.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无明确对应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明确,潜在投标人无法在不知道原系统配置的情况下编投标文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3.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采购需求不明确,潜在投标人无法在不知道原系统配置情况下编投标文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4.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采购需求不明确,评审因素与项目采购货物无直接关系,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无明确对应的采购需求。5.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评审因素演示加权分数占比高,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无明确对应的采购需求。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的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5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设置最低限价和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服务无关问题进行整改。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一、项目编号: YLZC2020-G1-10281
二、项目名称: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言禾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18号西南石油局南宁葛村路小区
被投诉人1:中昕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玉林市胜利路玉林广播电视局宿舍10栋9号
被投诉人2: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40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设定最低限价。2.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无明确对应的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不明确,潜在投标人无法在不知道原系统配置的情况下编投标文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3.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采购需求不明确,潜在投标人无法在不知道原系统配置情况下编投标文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4.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采购需求不明确,评审因素与项目采购货物无直接关系,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无明确对应的采购需求。5.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中标标准(货物类-适用于A分标)评审因素演示加权分数占比高,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且无明确对应的采购需求。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的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的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5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设置最低限价和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服务无关问题进行整改。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