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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林业局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J3-000014-SZSJ)政府采购质疑函回复
质疑人名称: 广西午天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广西北流市公园一号11-3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容
联系电话:18077527959
授权代表:龙清华
联系电话:15994530836
邮政编码:537400
致:广西午天商贸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45分收到贵公司授权代表龙清华关于项目名称:玉林市林业局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J3-000014-SZSJ的政府采购质疑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项目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6页第十点:现场堪踏:不组织踏勘现场。竞标人可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勘察。竞标人在竞标截止时间前可自行对本项目建设地点现场和周围环境勘察,现场勘察结果在竞标文件中附上至少3个监控点的现场踏勘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作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备注:交通工具自备,踏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我公司认为供应商去不去现场现场勘察属于供应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不去现场勘查不能作为无效竞标,在采购活动中,现场勘查不是必须的,不是实际性响应指标,不能是竞标的前置条件。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的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质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规定;又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中:视频监控系统前端铁塔一次性改造服务:负责对6套视频监控系统前端(兴业县那顶监控点、兴业县北寮岭监控点、六万林场莲花顶监控点、博白县云飞嶂监控点、博白县射广嶂监控点、陆川县温泉镇东山岗监控点)处铁塔进行改造(挂载改造挂载森林防火摄像头在铁塔上,挂载高度(从塔基起)10米以上,设备高度1.2米,重量60Kg,功率50W,设备安装底座平台0.4米*0.4米),现场环境因素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且在竞标文件中又难以将具体情况描述到位的项目,为更好地高效地为本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设置标前现场踏勘环节就很有必要。故要求参加竞争的公司自行堪踏现场,贵公司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2:该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代理单位和业主没有加盖公章,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复质疑2:该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在报名时,误拿了未盖章版本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贵公司也未当场提出,贵公司可以当时就提出需要封面盖章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因此,此项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本次采购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欢迎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监督,同时也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如贵单位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关于玉林市林业局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J3-000014-SZSJ)政府采购质疑函回复
质疑人名称: 广西午天商贸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广西北流市公园一号11-3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容
联系电话:18077527959
授权代表:龙清华
联系电话:15994530836
邮政编码:537400
致:广西午天商贸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上午9时45分收到贵公司授权代表龙清华关于项目名称:玉林市林业局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YLZC2020-J3-000014-SZSJ的政府采购质疑函。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该项目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6页第十点:现场堪踏:不组织踏勘现场。竞标人可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勘察。竞标人在竞标截止时间前可自行对本项目建设地点现场和周围环境勘察,现场勘察结果在竞标文件中附上至少3个监控点的现场踏勘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作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备注:交通工具自备,踏勘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我公司认为供应商去不去现场现场勘察属于供应商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不去现场勘查不能作为无效竞标,在采购活动中,现场勘查不是必须的,不是实际性响应指标,不能是竞标的前置条件。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提出的此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质疑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规定;又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中:视频监控系统前端铁塔一次性改造服务:负责对6套视频监控系统前端(兴业县那顶监控点、兴业县北寮岭监控点、六万林场莲花顶监控点、博白县云飞嶂监控点、博白县射广嶂监控点、陆川县温泉镇东山岗监控点)处铁塔进行改造(挂载改造挂载森林防火摄像头在铁塔上,挂载高度(从塔基起)10米以上,设备高度1.2米,重量60Kg,功率50W,设备安装底座平台0.4米*0.4米),现场环境因素对项目实施影响较大,且在竞标文件中又难以将具体情况描述到位的项目,为更好地高效地为本项目提供优质服务设置标前现场踏勘环节就很有必要。故要求参加竞争的公司自行堪踏现场,贵公司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质疑事项2:该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代理单位和业主没有加盖公章,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复质疑2:该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在报名时,误拿了未盖章版本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贵公司也未当场提出,贵公司可以当时就提出需要封面盖章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因此,此项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本次采购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欢迎社会各界依法进行监督,同时也感谢贵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如贵单位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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