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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以及自治区棚户区改造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玉林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通过整治重要街区、更新改造重点地段、调整理顺道路系统等措施,逐步完善城区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带动城市的整体建设。从2011年开始,我市有计划实施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起到了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玉林城镇规划区以内仍存在数量较多的危旧住房和多个大的村落。这些地方,存在着居民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群众要求改造棚户区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有利于改善玉林市的整体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玉林经济社会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美丽玉林”、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筹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使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我市城镇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适时调整、动态管理,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和改造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
四、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2013-2017年全市计划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51886户。其中年度实施计划:2014年实施改造16825户,2015年实施改造25618户,2016年实施改造6463户,2017年实施改造2980户。
(二)实施范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形式。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古街、古镇)保护。
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含危旧房改住房)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旧住宅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住房。
(1)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其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区为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2)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己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己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己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居民,己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自然村。
(3)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改造内容同时包括:
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3.国有林区棚户区是指国有林场中破旧平房、泥草房等危旧住房,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大的居民点。
4.国有垦区棚户区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的下列住房:破损严重的居民住房;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华侨农林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纳入垦区危房改造范围。
五、改造模式
(一)改造方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的原则,通过对城市棚户区的居民房屋产权、单位情况、居民意愿等进行综合调查,针对不同项目所处区域、用地性质等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地选择就地开发改造、异地安置、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安置。
1.集中成片棚户区—就地开发改造模式:对于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采用就地开发改造模式为主。
2.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异地集中安置模式:对由于各类建设而拆迁的零星棚户区以及规划用地性质为非住宅的棚户区居民,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实行异地集中安置。
3.城中村—综合改造模式: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改造户数多且改造面积大,情况复杂,对于城中村改造,因地制宜,采用以综合整治改造、就地开发改造与异地集中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改造模式。
4.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造模式:对于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区,可采用就地整体成片综合改造模式。补建配套设施,维修房屋、整治住宅区周边环境,局部拆迁进行集中安置,局部进行城乡风貌改造,可配以商业开发。
5.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就地开发或异地安置模式:对于用地性质为住宅的城市国有工矿等拆迁和改造统一性强的项目,可采用就地开发的模式进行改造,充分发挥地块的商业价值。经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异地安置,腾空的用地由国土部门收储。
(二)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由市国资委统筹组织,可在城区政府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城区直管公房棚户区的改造实施。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按照各个项目的特点,由实施单位采取不同建设方式,稳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改造组织形式为: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居民自主,政府支持;企业组织,政府支持。对城市片区综合整治或由政府进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的街区,其周边老旧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全体自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居民自主整治的方式进行改造,由居民自主成立的改造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实施。
具体的项目建设承担单位:
1.政府投融资公司;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开发企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平台公司或投资企业合作成立的开发企业;
4.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增加财政补助、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各级政府应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银行信贷支持。要建立健全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创造新的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将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利用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发放贷款。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加快发展担保机构、资信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提供配套服务。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方面予以同样政策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参照《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各类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20%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但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商业开发价值、补偿安置标准、改造难易程度等情况,确有必要超过20%比例配建商业设施的,应经国土、住建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益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
4.城中村改造若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为本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开发企业,项目用地使用权可协议出让。
5.在进行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棚户区改造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落实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符合税收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四)完善安置补偿措施。
1.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按照现行的国家、自治区、玉林市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执行,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一定的面积优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2.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业主,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程序应在搬迁公告及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补偿方式以及还建方式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应在实施拆迁前,对拟实施改造地区住户进行拆迁意愿调查,根据住户意愿再与住户协调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95%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可组织实施。
4.加强棚户区改造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衔接,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统筹考虑。国有工矿企业可按照自治区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等有关规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切实缓解职工住房困难,同时可通过租房、售房回收的资金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存量补贴等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自有住房产权户(限单位职工并且为当地户口),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补偿安置:一是可采取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现行房改政策由住户缴纳购买资金,再参照有房屋产权的情形进行补偿。二是可先按有关拆迁补偿政策补偿建房单位,原住户可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并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购买改造后的房屋(成本价参照桂房改[2011]44号文确定,成本价应在征求安置职工意见后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补足面积,补足面积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优惠。原住户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可以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5.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积极搭建平台和桥梁与市场接轨,让棚户区改造的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合理安置。
(五)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列入2013-2017年玉林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项目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改造项目可执行广西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政策配建最大不得超过新建住房面积的10%比例的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应当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适当提高容积率,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建设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尽快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评估等手续。
七、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要按照自治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的核准办法,加大改造力度并同步落实、备齐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建设材料,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二)加快编制年度计划。各县(市、区)要根据玉林市规划目标,按照前紧后松、统筹兼顾的原则,抓紧制定当地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要切实将目标任务落实到项目,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台帐,完善项目基本信息,加快项目管理。
(三)加快启动棚户区项目前期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各县(市、区)应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政策指导、项目立项、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并加快安置住房项目的报建、报监等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能够按照年度节点全面推进。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安置住房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提供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服务。
原则上,各县(市、区)应在当年的下半年开始谋划次年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着手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工作主动。
(四)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业主要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并依据来源和用途分账核算,确保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确保回收资金良性循环,有效投入棚户区改造。
(五)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
(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城区政府和政府投资平台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八)坚持棚户区改造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征收补偿中的利益矛盾较多,各地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新房分配、旧房房屋评估等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民主的程序推进。同时,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和宣传,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这一民生工程公开、公正、公平的实施。
八、组织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市级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县(市、区)主要领导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抓好落实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任务分解到年度,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建设进度、抓好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做好相关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下达和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负责土地供应、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以及自治区棚户区改造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对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玉林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通过整治重要街区、更新改造重点地段、调整理顺道路系统等措施,逐步完善城区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带动城市的整体建设。从2011年开始,我市有计划实施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起到了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目前玉林城镇规划区以内仍存在数量较多的危旧住房和多个大的村落。这些地方,存在着居民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群众要求改造棚户区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有利于改善玉林市的整体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玉林经济社会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美丽玉林”、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为目标,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筹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使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促进我市城镇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适时调整、动态管理,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和改造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
四、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2013-2017年全市计划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51886户。其中年度实施计划:2014年实施改造16825户,2015年实施改造25618户,2016年实施改造6463户,2017年实施改造2980户。
(二)实施范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形式。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古街、古镇)保护。
1.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含危旧房改住房)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旧住宅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住房。
(1)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其中,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的危旧房集中连片区为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2)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己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己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己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居民,己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自然村。
(3)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改造内容同时包括:
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房屋维修改造。主要包括旧住宅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2.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由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3.国有林区棚户区是指国有林场中破旧平房、泥草房等危旧住房,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大的居民点。
4.国有垦区棚户区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的下列住房:破损严重的居民住房;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华侨农林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纳入垦区危房改造范围。
五、改造模式
(一)改造方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的原则,通过对城市棚户区的居民房屋产权、单位情况、居民意愿等进行综合调查,针对不同项目所处区域、用地性质等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因地制宜地选择就地开发改造、异地安置、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安置。
1.集中成片棚户区—就地开发改造模式:对于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采用就地开发改造模式为主。
2.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异地集中安置模式:对由于各类建设而拆迁的零星棚户区以及规划用地性质为非住宅的棚户区居民,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实行异地集中安置。
3.城中村—综合改造模式: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改造户数多且改造面积大,情况复杂,对于城中村改造,因地制宜,采用以综合整治改造、就地开发改造与异地集中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改造模式。
4.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造模式:对于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区,可采用就地整体成片综合改造模式。补建配套设施,维修房屋、整治住宅区周边环境,局部拆迁进行集中安置,局部进行城乡风貌改造,可配以商业开发。
5.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就地开发或异地安置模式:对于用地性质为住宅的城市国有工矿等拆迁和改造统一性强的项目,可采用就地开发的模式进行改造,充分发挥地块的商业价值。经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异地安置,腾空的用地由国土部门收储。
(二)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市直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由市国资委统筹组织,可在城区政府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城区直管公房棚户区的改造实施。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项目可行、资金可融、风险可控、效益可期的思路,按照各个项目的特点,由实施单位采取不同建设方式,稳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改造组织形式为: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居民自主,政府支持;企业组织,政府支持。对城市片区综合整治或由政府进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的街区,其周边老旧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全体自愿、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居民自主整治的方式进行改造,由居民自主成立的改造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实施。
具体的项目建设承担单位:
1.政府投融资公司;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开发企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平台公司或投资企业合作成立的开发企业;
4.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增加财政补助、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以市场运作为主,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各级政府应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银行信贷支持。要建立健全市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创造新的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将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利用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发放贷款。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加快发展担保机构、资信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提供配套服务。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积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方面予以同样政策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参照《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各类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2.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20%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但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商业开发价值、补偿安置标准、改造难易程度等情况,确有必要超过20%比例配建商业设施的,应经国土、住建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益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原则上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
4.城中村改造若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为本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开发企业,项目用地使用权可协议出让。
5.在进行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棚户区改造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切实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落实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符合税收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四)完善安置补偿措施。
1.棚户区改造的安置补偿按照现行的国家、自治区、玉林市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政策执行,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采取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棚户区的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一定的面积优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2.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业主,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具体程序应在搬迁公告及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补偿方式以及还建方式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应在实施拆迁前,对拟实施改造地区住户进行拆迁意愿调查,根据住户意愿再与住户协调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在95%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可组织实施。
4.加强棚户区改造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衔接,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统筹考虑。国有工矿企业可按照自治区和玉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等有关规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切实缓解职工住房困难,同时可通过租房、售房回收的资金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存量补贴等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自有住房产权户(限单位职工并且为当地户口),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补偿安置:一是可采取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现行房改政策由住户缴纳购买资金,再参照有房屋产权的情形进行补偿。二是可先按有关拆迁补偿政策补偿建房单位,原住户可按原建筑面积1:1的比例并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购买改造后的房屋(成本价参照桂房改[2011]44号文确定,成本价应在征求安置职工意见后在改造方案中明确),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按45平方米补足面积,补足面积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在市场售价的基础上予以适当优惠。原住户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可以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提供租赁型保障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5.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积极搭建平台和桥梁与市场接轨,让棚户区改造的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合理安置。
(五)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列入2013-2017年玉林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项目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改造项目可执行广西大板结构住房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按照大板结构住房改造政策配建最大不得超过新建住房面积的10%比例的商业设施;规划部门应当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适当提高容积率,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建设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尽快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土地出让评估等手续。
七、工作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要按照自治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的核准办法,加大改造力度并同步落实、备齐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建设材料,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二)加快编制年度计划。各县(市、区)要根据玉林市规划目标,按照前紧后松、统筹兼顾的原则,抓紧制定当地年度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要切实将目标任务落实到项目,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台帐,完善项目基本信息,加快项目管理。
(三)加快启动棚户区项目前期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后,各县(市、区)应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政策指导、项目立项、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并加快安置住房项目的报建、报监等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能够按照年度节点全面推进。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安置住房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提供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服务。
原则上,各县(市、区)应在当年的下半年开始谋划次年度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着手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工作主动。
(四)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业主要加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并依据来源和用途分账核算,确保各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资金的管理,确保回收资金良性循环,有效投入棚户区改造。
(五)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
(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各城区政府和政府投资平台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八)坚持棚户区改造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征收补偿中的利益矛盾较多,各地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新房分配、旧房房屋评估等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和民主的程序推进。同时,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和宣传,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棚户区改造这一民生工程公开、公正、公平的实施。
八、组织措施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市级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县(市、区)主要领导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抓好落实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职责。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任务分解到年度,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建设进度、抓好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做好相关建设资金和年度计划的安排下达和执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等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负责土地供应、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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