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分类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二秘书科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1.告知责任(第二秘书科):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第二秘书科):根据被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第二秘书科):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监督责任(第二秘书科):强化检查活动的监管。根据督查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把详细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二秘书科)。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五条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3.【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职责: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地方志工作编撰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
2 |
行政奖励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二秘书科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七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
1.制定方案责任(第二秘书科):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标准、比例和程序。 2.组织推荐责任(第二秘书科):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第二秘书科):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表彰、奖励对象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第二秘书科):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研究确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二秘书科)。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3.同2。 4.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程序和标准实施行政奖励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2.办理行政奖励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 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同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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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的内设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
追责依据 |
免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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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二秘书科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1.告知责任(第二秘书科):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第二秘书科):根据被检查的实际情况,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第二秘书科):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监督责任(第二秘书科):强化检查活动的监管。根据督查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把详细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二秘书科)。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五条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3.【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职责: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地方志工作编撰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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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第二秘书科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七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
1.制定方案责任(第二秘书科):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标准、比例和程序。 2.组织推荐责任(第二秘书科):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第二秘书科):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表彰、奖励对象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第二秘书科):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研究确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二秘书科)。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3.同2。 4.同2。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程序和标准实施行政奖励的(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2.办理行政奖励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3.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 号公布)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同1。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免责情形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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