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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或者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应出示的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
(三)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
审核认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仅作为审核认定的参考依据。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组织开展认定程序,未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6、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认定,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电子档案),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7、特困人员认定后,其供养资金应当按月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有关账户。
办理地点或咨询:
玉州区民政局:玉林市玉州路1号,电话0775-2857013
玉东新区事务局:玉林市玉州区秀水路2号:电话:0775-2671680
福绵区民政局:福绵区玉福路122—1号,电话:0775-2200382
北流市民政局:北流市城南一路7里36号, 电话:6350059 ,6223037
容县民政局:容县容州镇北门街87号 ,电话:5325883
陆川县民政局:陆川县温泉镇兴达三巷6号,电话:0775-7318280、0775-7337218
博白县民政局:博白县博白镇人民北路288号,电话:0775-8335501
兴业县民政局:兴业县石南镇建设路76A号,电话3778815、37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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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一、申请对象
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规程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或者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应出示的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无劳动能力的有效证件;
(三)本人及法定义务人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书面声明。
审核认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3、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仅作为审核认定的参考依据。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组织开展认定程序,未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6、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予以认定,建立救助供养档案(电子档案),从认定的当月(或次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7、特困人员认定后,其供养资金应当按月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有关账户。
办理地点或咨询:
玉州区民政局:玉林市玉州路1号,电话0775-2857013
玉东新区事务局:玉林市玉州区秀水路2号:电话:0775-2671680
福绵区民政局:福绵区玉福路122—1号,电话:0775-2200382
北流市民政局:北流市城南一路7里36号, 电话:6350059 ,6223037
容县民政局:容县容州镇北门街87号 ,电话:5325883
陆川县民政局:陆川县温泉镇兴达三巷6号,电话:0775-7318280、0775-7337218
博白县民政局:博白县博白镇人民北路288号,电话:0775-8335501
兴业县民政局:兴业县石南镇建设路76A号,电话3778815、376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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