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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的通知

2014-09-11 10:05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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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办发〔201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让老年人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凡持有玉林市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周岁至90岁(不含90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90周岁至100岁(不含100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玉东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高龄津贴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玉东新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三、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各县(市、区)和玉东新区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四、高龄津贴计发时间

高龄津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发。

五、工作要求

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要确保高龄老人津贴按标准、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二)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村(社区)要在10日内上报镇(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玉东新区老龄办审查存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四)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年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滥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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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的通知

    2014-09-11 10:05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玉政办发〔201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让老年人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凡持有玉林市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80周岁至90岁(不含90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发放;90周岁至100岁(不含100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玉东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二、高龄津贴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本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玉东新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三、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老龄工作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各县(市、区)和玉东新区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四、高龄津贴计发时间

    高龄津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发。

    五、工作要求

    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要确保高龄老人津贴按标准、按月发放到高龄老人的专用账户中。

    (二)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村(社区)要在10日内上报镇(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玉东新区老龄办审查存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四)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不得虚报高龄老人的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去世老人情况,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县(市、区)、玉东新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年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滥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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