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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玉住建房〔2023〕1号)的文件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或委托约定卖方账户(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二)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对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中应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需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玉林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玉林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 1 日
附件1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玉住建房〔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缴存人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付首付)。
(二)提取条件
1.符合《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
2.售房企业已与玉林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3.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1.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3),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售房企业出具售房企业承诺书(附件4)。
2.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预审:
(1)有效身份证;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玉林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4)售房企业承诺书(附件4)。
3.玉林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附件5)。
4.缴存人将《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附件5)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5.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
(1)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附件6);
(4)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6.玉林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缴存人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首付款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条件
1.符合《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
2.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1.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3),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卖方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2.缴存人及卖方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预审:
(1)有效身份证;
(2)签订的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3)卖方收款银行卡;
(4)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玉林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5)《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附件6)。
3.玉林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附件5)。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
(1)有效身份证;
(2)《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
(3)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证明;
(5)不动产登记证书。
5.玉林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不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即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玉林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不超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账户各自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办理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预审锁定及购房提取业务,不能代办。
(二)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中确定的审批金额一致。
(三)办理预审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账户转移业务。
(四)“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在不足额提取情况下需间隔满12个月后方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五)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玉林公积金中心与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查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解除锁定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个人账户办理解除锁定:
(一)自动解除情形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
(二)申请解除情形
1.与售房企业解除合同或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2.锁定期间,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婚姻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玉林市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落实《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玉住建房〔2023〕1号)的文件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减轻购房人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或委托约定卖方账户(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等按《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见附件1)执行。
二、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条款,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二)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作为首付款的,或双方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作为首付款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约定的自筹首付款的,住建部门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对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中应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需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应与购房人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玉林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退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以补缴方式计入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售房企业在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不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由玉林公积金中心会同市住建局责成其按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在售房企业未退回住房公积金前,不得注销合同备案。
(三)对不以真实居住为目的,利用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个人和售房企业失信信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 1 日
附件1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办理规程
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根据《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玉住建房〔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理规程。
一、缴存人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提取付首付)。
(二)提取条件
1.符合《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
2.售房企业已与玉林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3.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1.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3),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售房企业出具售房企业承诺书(附件4)。
2.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预审:
(1)有效身份证;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玉林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4)售房企业承诺书(附件4)。
3.玉林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附件5)。
4.缴存人将《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附件5)交售房企业,与售房企业签订合同。
5.完成合同登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
(1)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附件6);
(4)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
6.玉林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合同约定的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缴存人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首付款
(一)提取适用范围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玉林市辖区内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玉林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中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条件
1.符合《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
2.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或使用预提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办理流程及材料
1.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3),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卖方签订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2.缴存人及卖方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预审:
(1)有效身份证;
(2)签订的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3)卖方收款银行卡;
(4)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玉林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5)《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附件6)。
3.玉林公积金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确定可提取金额,并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锁定,出具《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附件5)。
4.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原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付款:
(1)有效身份证;
(2)《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
(3)存量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证明;
(5)不动产登记证书。
5.玉林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可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约定的卖方收款账户。
三、提取额度
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不超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即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玉林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不超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账户各自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四、办理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玉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玉林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预审锁定及购房提取业务,不能代办。
(二)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受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回执》中确定的审批金额一致。
(三)办理预审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约定提取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账户转移业务。
(四)“提取付首付”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在不足额提取情况下需间隔满12个月后方可对该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五)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售房企业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提取的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玉林公积金中心与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购房信息协查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解除锁定的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个人账户办理解除锁定:
(一)自动解除情形
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
(二)申请解除情形
1.与售房企业解除合同或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业务受理回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2.锁定期间,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婚姻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