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因此,由当事人持相关材料,直接按照房屋抵押程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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